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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劳动争议律师:委托前如何明确仲裁阶段代理事项与证据提交分工

委托前要把两件事分别落到纸面:一是仲裁阶段律师可以处理哪些事项、能对实体权利处分到什么程度;二是每一项证据由谁持有、以谁的名义提交、原件如何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

委托前要把两件事分别落到纸面:一是仲裁阶段律师可以处理哪些事项、能对实体权利处分到什么程度;二是每一项证据由谁持有、以谁的名义提交、原件如何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委托书需要分别写明“事项”和“权限”,笼统写“全权代理”容易在后续举证、调解、签收文书时产生分歧。同时,该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仲裁申请书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分工宜在提交申请前完成盘点。在天津准备劳动仲裁咨询,可以先按这两条整理委托书草稿和证据清单,再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拟委托范围。

一、委托书中的“事项”与“权限”分别写明

第二十四条的原文是:“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这条规定包含三个可核对要点:委托书要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要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事项”解决的是律师在仲裁阶段做哪些工作。建议按程序节点分组列明,例如:代为起草和提交仲裁申请书、代为签收仲裁文书、代为出庭陈述、代为整理和提交证据、代为质证、代为参与调解、代为领取裁决书。哪些事项纳入委托,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清服务阶段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仲裁阶段与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阶段属于不同程序,是否一并委托、如何分别计费,宜在委托前问清并写入书面约定。

“权限”解决的是律师可以对实体权利处分到什么程度。建议把一般程序性权限与需要特别确认的实体处分权限分开列。例如,代为提交材料、代为签收文书属于程序性事项;代为承认对方请求、代为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签署调解协议、代为和解、代为领取款项,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建议逐项勾选并写明是否授权,避免用概括表述覆盖全部权限。上述分组是便于核对的整理建议,具体写法仍以委托人与律所协商一致的委托书为准。

二、证据分工围绕仲裁申请书的法定记载展开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这条规定直接影响证据分工:仲裁申请书不仅要列证据名称,还要说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要写证人姓名和住所。委托前整理证据时,可以按“证据名称—证明对象—持有人—来源—拟提交主体—原件核对方式”逐项登记。

例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解除通知、考勤截图等材料,先确认由谁持有、从何处取得、能否与原件核对。证据来源写不清楚,或者只写“现有材料若干”,不利于仲裁申请书载明事项的落实。证人证言还要核对证人姓名、住所和能否出庭。把这些信息在委托前整理成清单,律师才能判断哪些材料由当事人提交、哪些需要向用人单位主张提供、哪些需要进一步补充。

核对项目 可以核对的内容 与委托事项的衔接
证据名称 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记录、解除通知、沟通记录等 确定是否纳入仲裁举证范围
证明对象 每项证据拟证明的事实 与仲裁请求逐项对应
持有人与来源 材料由谁保管、从何处取得 对应第二十八条“证据和证据来源”
提交主体 以劳动者一方名义提交,或主张由用人单位提供 写入代理权限和分工安排
原件核对 原件在谁处、何时可以核对 约定由谁保管、何时出示

三、举证责任的分工:主张方举证与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这条规定为证据分工提供了基本框架。

第一层是主张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劳动者提出工资差额、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等请求,需要围绕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准备材料。律师可以代为整理证据、起草说明、出庭质证,但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仍要由当事人确认。第二层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材料,如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可以在仲裁中提出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主张。这里要注意条件:需要先说明该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并说明其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具体是否采纳,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判断。

因此,委托前可以把证据分成三组:当事人自己持有并能提交的;当事人知道存在但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双方都需进一步核实的。对第二组,建议在证据清单中写明证据名称、拟证明的事实、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理由,以及可以在庭审中提出的意见。对第三组,写明待核实事项和核实途径。这样的分组有助于把“谁提交、谁说明、谁核对原件”落实到具体事项,而不是在开庭前临时分配。

四、委托前需要核对的时间、管辖与请求

仲裁时效是委托前需要核对的基础事实。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委托前可以核对:争议发生的时间、离职时间、有无向单位主张权利的记录、有无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记录。这些日期和记录要对应同一事项,避免把不同事项的时间混在一起。

管辖也需要核对。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在天津申请仲裁时,可以核对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确认向哪一个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如果双方分别申请,按该条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管辖信息与仲裁请求、证据材料一并核对,便于委托时确定提交方向。

仲裁请求则需要与证据逐项对应。每一项请求写清事实依据和证据依据,再判断该证据由谁提交、是否需要主张由用人单位提供。请求项目、金额计算方式和证据之间能否对应,属于委托前可以共同核对的内容;具体请求是否成立,仍要结合仲裁审理情况判断。

五、费用与工作范围写入书面约定

费用问题宜区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服务约定,可以与律所协商仲裁阶段的服务项目、计费方式、付款节点,并写入书面委托合同。第三方费用,例如鉴定、公证、翻译、复印、差旅等,是否发生、由谁承担,需要根据实际项目和约定另行确认。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统一标准或具体报价,不能据此编造当地价格、行情或免费承诺;委托前可以要求律所把服务项目与对应费用列明,再决定是否委托。

工作范围也建议写清:仲裁阶段包含哪些事项,是否包含起草申请书、证据整理、出庭、调解、领取文书;后续诉讼阶段是否另行委托、如何计费。把“仲裁阶段”的起止时间和事项清单写入约定,可以减少委托后对工作范围的理解差异。

六、带到咨询现场的材料清单

委托前可以按以下清单整理材料,便于与律师核对: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变更材料;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或考勤线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沟通记录;与仲裁时效有关的催告、协商、投诉或单位答复记录;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拟提交的证据清单;委托书草稿及拟授权事项。上述清单是整理建议,具体提交范围以仲裁申请和仲裁庭要求为准。

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了解申请渠道;紧急情况优先通过报警等公共渠道处理。商业咨询与公共渠道可以并行了解,不影响各自获取。围绕仲裁时效记录、证据来源、委托书权限和费用项目仍有需要核对的地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天津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委托事项与证据分工进一步沟通。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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