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时,如果请求事项与离职证明上写的离职理由对不上,先核离职证明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送达记录之间的对应关系,把“谁提出解除、以什么理由、哪一天生效”这三项确定下来,再回头校正请求事项。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仲裁申请书本身要求“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事实基础尚未确定时先写请求,后面往往要反复修改。
一、先核离职证明与解除通知的对应关系
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属于书证材料。核对时建议看三项记载:出具主体与盖章、落款日期;载明的解除或终止日期;载明的离职原因(个人原因辞职、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期满终止等)。离职证明上写的理由与客观发生的解除事实可能不一致,需要拿它和解除通知书、微信或邮件送达记录、工作交接单、社保减员时间、工资结算截止日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比对,看指向的是不是同一个解除行为、同一个日期。
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离职证明、解除通知、考勤与工资发放记录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核对阶段可以据此判断哪些材料需要向仲裁委说明由单位提供。
同时要核对时效起点。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除日期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时效计算的起点,宜在改请求事项之前先定下来。
二、再让请求事项对应已核实的解除情形
离职证明与解除通知核对清楚后,请求事项按已确认的解除情形来写:主张单位单方解除的,请求方向围绕该解除行为展开;主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辞职的,请求方向随之不同。请求事项、事实理由、证据名称三处的时间、主体、金额口径应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请求写“某日解除”、理由却写“另一日离职”的情况。
具体请求项目能否成立、按什么标准计算,需要结合对应的实体法规定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涵盖这部分内容,不宜在申请书中直接套用。可以确定的是,请求事项与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必须相互对应,这也是该法第二十八条对仲裁申请书内容的要求:“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材料核对清单与代写服务边界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离职证明原件 | 出具主体、盖章、落款日期、载明理由 |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送达凭证 | 由谁提出解除、送达时间、载明理由 |
| 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沟通记录 | 离职的起因与提出方 |
| 工资结算、社保减员、交接单 | 实际离职日期与用工关系终止时点 |
| 申请书草稿 | 请求事项、事实理由、证据三者是否对应 |
材料之间出现不一致时,建议先标注差异点,再判断哪份材料更接近客观事实,不必预设某一方造假。
如考虑委托代写,建议先与律所书面确认服务范围(是否包含材料梳理、是否包含后续开庭代理)以及计费方式,费用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代写属于文书服务,具体项目和报价需与承办方逐项商定。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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