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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侵权纠纷答辩状代写证据清单,责任抗辩证据怎么分组?

在天津法院应诉侵权纠纷,答辩状所附证据清单建议按“责任构成是否成立—有无法定免责事由—有无减责事由—责任主体是否适格—损害数额是否合理”五组编排;每组先写证明对象,再列证据名称、来源、形成时间、页数和原件核对情况,使清单与答辩状逐段对应。代写前需要核对原告起诉状中的请求权基础、原告证据副本、事发经过、双方主体关系和损失…

在天津法院应诉侵权纠纷,答辩状所附证据清单建议按“责任构成是否成立—有无法定免责事由—有无减责事由—责任主体是否适格—损害数额是否合理”五组编排;每组先写证明对象,再列证据名称、来源、形成时间、页数和原件核对情况,使清单与答辩状逐段对应。代写前需要核对原告起诉状中的请求权基础、原告证据副本、事发经过、双方主体关系和损失凭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答辩状及证据清单的代写提供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分组的核心:每一组对应一项抗辩

证据清单的作用,是让审理者快速找到“答辩状里的哪一段意见,由哪几份材料支持”。按时间顺序堆叠材料,容易把不同抗辩事实混在一起;按抗辩结构分组,才能让每份证据的证明对象清楚。可以按下列五组编排,再根据案件类型增减:

组别 证明对象 可核对的材料 编写要点
第一组:责任构成不成立 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中某一项不成立 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病历、鉴定意见、合同履行记录 证明目的写具体事实,例如“事发时该区域设有围挡和反光标识”,不写“我方无责”
第二组:法定免责事由 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或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 事发经过记录、报警材料、证人证言、活动规则、报名记录、现场视频 免责条件严格,需把“故意”“自愿参加”“风险”“其他参加者行为”分别对应证据
第三组:减责事由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 现场操作记录、安全提示、医嘱、复查记录、沟通记录 区分“发生阶段”的过错与“扩大阶段”的过错,证明目的写明对应哪一阶段
第四组:责任主体抗辩 实际行为人并非被告;或存在用工、劳务、承揽、网络服务等主体关系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记录、派工单、承揽合同、验收记录、通知与转送记录 主体关系材料单列,避免与行为过错材料混放
第五组:损害数额抗辩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的计算依据 票据、费用清单、鉴定意见、收入证明、维修报价、支付记录 逐项对应原告的诉讼请求,标明认可、异议或需核对的部分

二、法律依据如何落到证明目的

答辩状中的责任抗辩,通常围绕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减责规则和免责规则展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一条第一款是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第二款是过错推定。主张责任不成立时,证据围绕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展开;在过错推定情形下,被告需要提交已尽注意义务、没有过错的材料。证明目的可以写成“证明被告在事发前已按规定检查并记录设备状态”,对应的是过错要件,而不是直接写“证明被告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一条的适用条件是“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且被侵权人有过错。证据可以对应两类事实:损害发生阶段,被侵权人是否违反操作规范、是否忽视明显警示;损害扩大阶段,被侵权人是否拒绝遵医嘱复查、是否未采取合理止损措施。证明目的写明属于哪一阶段,便于与答辩意见对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一条是免责规则,证明对象是受害人故意。故意与过失在证据上的证明对象不同,故意免责与过失相抵的证据应分别对应,不宜用同一组材料同时承担两种证明目的。

涉及文体活动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情形下其他参加者的责任规则,同时设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例外,并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其他条文。此类抗辩需要把“自愿参加”“活动风险”“其他参加者行为”分别落到报名记录、活动规则、现场视频等材料上,例外情形另行核对。

三、主体关系与特殊类型单独成组

侵权纠纷中,被告常主张“行为人不是我的工作人员”“我与行为人之间是承揽关系”“我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这类抗辩的事实基础是主体关系,证据应单独成组。

涉及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民法典分别规定了责任分配规则;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法典规定了通知、转送、必要措施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形下的责任。编写清单时,可以把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记录、派工单、承揽合同、工作成果验收记录、平台通知与处理记录分别列入第四组,证明对象写明“行为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涉案行为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被告在收到通知后已采取必要措施”等具体事实。具体条文适用需结合主体身份和行为性质核对,不宜只凭一份合同下结论。

四、建议的核验顺序

第一步,读原告起诉状,标出请求权基础和每一项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主张的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还是其他责任类型。第二步,对照原告证据副本,逐项写“原告拟证明的事实—我方异议—我方对应证据”,避免清单与答辩意见脱节。第三步,核对原始载体和形成时间,同一事实的证据放在同一组,不同主体的材料分开。第四步,编制清单,列明序号、证据名称、来源、形成时间、页数、证明对象和原件核对情况。第五步,按受理法院举证通知书载明的期限、份数和格式准备提交材料;各地法院的具体要求以通知书为准。

证明目的建议写成可核查的事实。例如,“证明事发当日该路段设置了围挡和反光标识”比“证明被告没有过错”更便于审查;“证明原告在出院后未按医嘱复查”对应的是损害扩大阶段的过失相抵事实。以上仅为写法示例,不指向具体案件。

五、代写服务与费用边界

答辩状和证据清单的代写属于律师法律服务。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性质不同:诉讼费由受理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评估费由鉴定机构收取,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并书面约定。本文资料未提供天津地区具体收费标准,不列具体金额。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证据梳理、清单编制、份数核对、提交安排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确认。

六、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需要核对的内容包括: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受理法院举证通知书的具体要求、证据原件与复印件的对应关系、损失票据与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主体关系文件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被告或第三人。本文按民法典一般规则说明分组方法;受理法院对举证期限、份数、格式有具体要求的,按举证通知书执行。

如果您正在准备天津侵权纠纷的答辩材料,可以先按上述五组整理现有材料,再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核对证据清单的证明对象、份数和提交安排;具体服务范围与费用以书面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文本来源为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全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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