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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行政诉讼起诉材料里,起诉状事实与证据目录证明对象不对应先改哪一项

一般应先改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再据此调整证据目录的证明对象。 起诉状承载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法院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审查对象;证据目录的证明对象只是为这些事实主张服务的。如果顺序反过来,先改证据目录,就可能出现证据证明的事实与起诉状写的事实对不上,白白多做一轮修改。

一般应先改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再据此调整证据目录的证明对象。 起诉状承载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法院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审查对象;证据目录的证明对象只是为这些事实主张服务的。如果顺序反过来,先改证据目录,就可能出现证据证明的事实与起诉状写的事实对不上,白白多做一轮修改。

先改起诉状的理由和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事实根据写在起诉状里,立案阶段法院首先审的是起诉状。

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该条同时明确:“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因此,若法院已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先按告知指明的项目改;告知未指明、只是自查发现两份材料对不上时,以起诉状的事实主张为基准,先改起诉状。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为材料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先后义务,可按个案取舍:

  1. 列请求、拆事实。 把每一项诉讼请求对应的基础事实单独列出,例如被诉行为的内容与文号、作出主体、送达或知道的时间、原告与被诉行为的关联。时间点关系到起诉期限,核对时需与同法第四十六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条件对应。
  2. 给证据目录做对应标记。 逐条比对证据的证明对象与上一步的事实,标为“对应”“超出主张”“存在缺口”三类。“超出主张”指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在起诉状里没有写;“缺口”指起诉状写了但没有证据指向。
  3. 先改起诉状。 无证据支撑且无法通过申请法院调取等方式补足的事实,宜删除或改为可证明的表述;证据已能证明但起诉状漏写的关键事实,宜补写,并同步调整诉讼请求使其与事实一致。
  4. 再改证据目录。 把证明对象的表述改成与起诉状事实同一时间、同一文号、同一行为,删除无对应主张的证明对象,缺口部分单独标注待补。

两处容易忽略的细节

证明对象写成“被诉行为违法”“程序违法”一类法律评价,与起诉状中的事实叙述更难对齐;建议证明对象落在具体事实上,法律评价留到庭审辩论。另外,若某份证据指向的是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管辖这类起诉条件事实,它在起诉状中的对应位置是当事人信息与诉讼请求部分,而不只是“事实与理由”,修改时应一并核对。涉及需由国家机关保存、原告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对照同法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再决定起诉状中该事实的写法。

材料修改完成后,建议保留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说明,便于在法院释明或补正时快速说明调整内容。个案的事实结构和法院告知内容不同,具体取舍需结合现有材料进一步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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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诉讼起诉材料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