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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财物时,应当场交付哪些文书和清单?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交付的核心文书是查封、扣押决定书与查封、扣押清单,二者缺一不可;仅制作现场笔录或仅口头告知,不能替代上述文书。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交付的核心文书是查封、扣押决定书与查封、扣押清单,二者缺一不可;仅制作现场笔录或仅口头告知,不能替代上述文书。

当场交付的文书与清单要求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五项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十八条程序是交付前提

行政机关决定查封、扣押前,还须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包括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签名或者盖章。这些属于程序要求,并非另行交付的文书。履行程序、交付文书齐全,仍需另行核对实施权限、对象和期限等实体条件是否合法。

核对建议:整理材料时,可以逐项检查决定书是否载明上述五项事项、清单是否一式二份并由双方分别保存、现场笔录是否完成签名或注明拒绝、见证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全文见国家统计局网站转载: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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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