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宝鸡遇到“安置人口名单”与“户籍迁入时间表”对不上时,咨询阶段建议先核对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形成并公布的原始调查登记底册,以及征收补偿档案中的分户补偿资料;同时调取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安置人口认定口径、截止时点的条款。两份名单不宜先入为主地择一作为结论,应先查明它们各自形成于哪个程序环节、由谁制作、对应哪个时间点。
先核对“原始登记底册”,再比对两份名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这一条要求公布的是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结果,并未直接规定户籍迁入或安置人口认定。因此,核对时要把“房屋登记信息”和“户籍迁移信息”分开看:原始调查登记底册用来核对房屋、门牌、权属和登记时间;户籍迁入时间表用来核对迁入日期、户号、迁移事由和登记机关。两者用途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补偿档案中的分户资料,可以作为核对安置人口名单来源、形成时间和计算口径的入口。建议先查补偿档案中的原始登记材料,再与安置人口名单逐项比对,而不是只比较两份名单的表面差异。
补偿方案本身也需要先调取。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方案中通常会涉及补偿方式、安置口径和认定安排。先锁定方案规定的认定基准日和口径,才能判断两份材料分别对应哪个时间段。
建议的核对顺序
| 顺序 | 核对对象 | 主要核对内容 |
|---|---|---|
| 1 | 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 | 安置人口认定口径、截止时点、认定主体和公布方式 |
| 2 | 原始调查登记底册、分户补偿档案资料 | 姓名、门牌、房屋权属、登记日期、制作或存档单位、签章 |
| 3 | 安置人口名单 | 名单来源、形成时间、对应方案条款、是否经过公布或送达 |
| 4 | 户籍迁入时间表及户籍材料 | 迁入日期、户号、迁移事由、登记机关、与房屋地址的对应关系 |
这个顺序是便于把“房屋登记事实”和“户籍迁移事实”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比对,并非法定的材料提交先后,也不预设哪一份材料必然有误。两份材料出现差异时,可以重点核实:名单是否以某个截止日为准、户籍迁入是否发生在该截止日之后、人员与房屋的对应关系是否一致、底册中的门牌或姓名是否存在变更。
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建议带上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调查登记结果公布材料、分户补偿公布材料、安置人口名单、户籍迁入时间表、户口簿或迁移记录、房屋权属材料,以及已经收到的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材料按“方案—底册—名单—户籍”分组,并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和形成时间,便于咨询时说明冲突发生在哪个环节。
如涉及委托,律师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可与律所书面确认;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宜另行核对,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同。若咨询事项属于集体土地征收,安置人口认定和地方底册名称还需结合当地征收补偿方案及档案另行核对,本次可完整核对的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全国性规则。
依据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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