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前要确认的,是一份可以逐项写进委托文件的“服务范围清单”,包括侵权主体与平台角色、当前程序阶段、通知删除与平台沟通由谁完成、诉讼代理覆盖到哪一审级、材料与授权边界、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如何区分、承办人员与利益冲突如何确认。对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咨询而言,建议先按这些项目核对,再决定是否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用于前期范围确认。法律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平台收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知道、应当知道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可能分别产生扩大部分连带责任或连带责任,这些规则会直接影响服务范围如何划分。
一、先核对主体和平台角色,明确“告谁、处理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转载页: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委托前需要先核对:发布侵权内容的账号是个人账号、企业账号还是匿名账号;被指向的平台是内容发布平台、网络交易平台,还是仅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台;委托人是权利人本人,还是接受授权的代理人;侵权内容的具体链接、发布时间、账号主页和持续传播情况是否已经固定。
平台角色不同,服务范围和责任路径不同。内容发布者直接实施发布行为的,通常围绕发布者责任展开;平台收到通知后的处理情况,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涉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若案件属于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还要核对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平台是否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这类案件在委托前要把“销售者责任”和“平台责任”分开确认,避免把两类对象、两类材料混在一个服务项目里。
程序阶段也要先说明。尚未发出通知、已经发出通知但平台未处理、平台正在要求补充材料、准备提起诉讼、已经进入诉讼,分别对应不同的工作内容。委托前应确认当前阶段需要的是通知文本、证据梳理、平台沟通、诉讼代理,还是其中几项组合;不能把“发通知”与“打官司”默认合并为一个固定套餐。
二、通知与必要措施:把“发通知”拆成可交付的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上出处)
这条规则决定了通知环节的服务范围至少可以拆成以下核对项:
- 通知主体。以谁的名义发出通知,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由谁提供,代理人授权文件是否覆盖通知发送和平台沟通。
- 通知内容。通知文本由谁起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哪些链接、截图、录屏、权属材料、损害材料,附件如何编排。
- 发送与跟踪。通过哪个平台入口发送,平台回执、转送通知、补充材料要求、处理结果由谁跟踪,是否需要多次沟通。
- 请求范围。请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中的哪些措施,由谁作出最终决定;平台未处理时,是否转入诉讼评估。
- 错误通知风险。通知内容与证据不一致可能引发错误通知责任,委托前应确认事实核对、证据审核和发送决策的流程,并保留沟通记录。
- 阶段衔接。通知阶段完成后,是否继续代理诉讼、是否另行计费、通知记录如何移交,均宜在委托文件中写明。
平台是否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取决于初步证据、服务类型和平台处理情况。委托前可以要求说明工作方法和交付成果,不宜要求对平台处理结果作出保证。
三、责任抗辩与诉讼边界,也要写进范围
网络侵权案件不只涉及“要求对方删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上出处)因此,委托前还应确认服务范围是否包括过错与抗辩评估、损害扩大部分的梳理、被侵权人自身过错对责任影响的分析。这些工作会直接影响通知策略、诉讼请求和证据准备。
服务事项可以分层核对:诉前分析与证据整理、通知文本与平台沟通、协商沟通、一审诉讼代理、后续审级代理。每一层是否纳入、由谁承办、交付什么成果、如何计费,都应与律所协商并写入书面约定。和解、调解、撤诉、变更请求等权限,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单独明确,避免履行中出现授权分歧。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差旅费等第三方支出,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费用项目,是否代垫代缴、如何结算,也应单独确认。
四、材料核对清单:先看材料能证明什么
以下清单用于咨询前整理,不是法定必交顺序;材料越能对应具体事实,服务范围越容易谈清楚。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与服务范围的关系 |
|---|---|---|
| 权利人身份证明、授权文件 | 谁有权主张、谁可以发送通知 | 决定通知主体和委托权限 |
| 侵权内容链接、截图、录屏、发布时间、账号主页 | 侵权内容是否特定、是否持续传播 | 决定证据整理和平台沟通工作量 |
| 权利基础材料、权属或授权证明 | 主张的权利基础是否清楚 | 决定通知附件和诉讼材料范围 |
| 已发通知、平台回执、转送通知、补充材料记录 | 平台是否收到、是否处理、处理到哪一步 | 决定是否转入诉讼评估 |
| 损害后果材料、传播数据、经济损失凭证 | 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 | 决定请求范围和评估重点 |
| 订单、支付记录、商品页面、销售者信息(涉及交易平台时) | 销售者、服务者与平台各自角色 | 决定是否分别主张平台责任 |
| 与发布者、平台沟通记录 | 是否已交涉、是否继续传播 | 决定非诉沟通和诉讼衔接 |
| 拟委托合同、报价单、费用构成说明 | 服务阶段、交付成果、费用边界 | 决定委托范围和预算安排 |
表格中的材料建议按同一侵权链接、同一账号、同一期间分组比对,避免把不同平台、不同发布者的内容混在一起。涉及交易平台的,把订单和平台披露信息对应到同一笔交易;涉及通知的,把通知文本、发送记录和平台回执对应到同一次通知。这样整理可以帮助律所判断工作阶段和费用构成。
五、费用边界与书面委托:把“总价”拆开
恒略律所公开咨询说明强调收费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不能以其他案件争议中的服务费代替本案报价。委托前建议要求书面列明:律师服务费对应哪些工作、覆盖哪个程序阶段、是否包含通知起草与平台沟通、诉讼阶段是否另行计费、第三方费用如何预估和结算、付款节点与终止委托如何处理。将“平台投诉”“发通知”“诉讼代理”混成一个总价,后续容易出现阶段和交付成果不清的问题。
书面委托文件还可以核对承办人员、沟通方式、通知发送权限、和解权限、保密安排和利益冲突情况。恒略律所公开说明明确,具体承办人员和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以及履行能力,已有案例结果不构成新案件的结果保证。委托前确认这些边界,有助于把咨询预期落在可核对的工作事项上。
六、北京咨询的准备顺序与常见误区
建议的准备顺序是:先列侵权链接、发布账号和平台名称;再确认是否已经发出通知及平台回执;随后整理权利基础、损害材料和交易记录;再说明当前程序阶段;最后核对拟委托工作、承办安排和费用构成。北京地区咨询可按此整理;涉及异地平台、发布者或需要跨地区协作的,具体承接与协作安排需与律所另行确认。城市名称用于说明咨询情境,不代表当地设有办公室或常驻团队。
常见误区包括:把平台投诉与诉讼代理视为同一项工作;只询问总价而不确认工作范围和阶段;未确认通知发送权限和错误通知风险的决策流程;涉及交易平台时只盯平台而忽略销售者、服务者信息;未核对承办人员和利益冲突。围绕这些项目逐项确认,比笼统询问“能不能代理”更有利于形成清晰的委托范围。
如需进一步核对侵权链接、通知回执、权利基础材料、拟委托阶段和费用构成,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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