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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本地律师事务所注意事项,律所名称与委托合同盖章名称不一致时应核哪项主体信息?

在天津委托本地律师事务所时,如果委托合同落款盖章的律所名称与合同首部所写名称、律师名片或宣传材料上的名称不一致,应当先核对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完整名称 ,再以该名称为基准,逐项比对合同受托人名称、印章文字、收款账户户名和发票抬头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名称对不上时,建议先要求经办律师书面说明差异原因,完成更正或补充…

在天津委托本地律师事务所时,如果委托合同落款盖章的律所名称与合同首部所写名称、律师名片或宣传材料上的名称不一致,应当先核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完整名称,再以该名称为基准,逐项比对合同受托人名称、印章文字、收款账户户名和发票抬头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名称对不上时,建议先要求经办律师书面说明差异原因,完成更正或补充说明后再签署、付款。

一、先核受托人:合同写谁、章盖谁、证上是谁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据此,合同首部的受托人栏、落款盖章处应当体现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主体,承办律师个人签名与律所盖章是两回事,建议分别核对。

需要核对的材料与用途:

核对项 看哪份材料 能确认什么
律所完整名称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合同首部受托人栏 名称是否规范一致,是否含“律师事务所”字样
印章文字 合同落款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盖章主体与首部名称是否同一
收款主体 付款通知、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是否与盖章律所一致
票据抬头 律所开具的合法票据 收费主体与合同主体是否对应

二、收费主体与票据主体要对齐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因此,当盖章名称与合同名称不一致时,付款前应确认收款账户户名、票据抬头与盖章律所是否为同一主体,并保留付款凭证与票据。

同一意见第八项还要求律所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并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其他费用。核对名称时,可以一并查看费用条款是否按这三类分列,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有对应凭证。

三、委托范围写清楚,再谈签署

名称核对完成后,建议在同一份合同中写明委托事项属于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对应程序阶段和具体工作范围。拟将某阶段工作纳入委托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机构完整名称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业务方向包括合同、法律顾问等,咨询电话4009003957。天津属于京津冀咨询情境,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安排以委托约定为准,签署前可先就上述主体信息与材料准备事项向律所核对。

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第九项,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名称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处理,需结合执业许可证与合同原件进一步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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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本地律师事务所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