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类征收中,补偿登记表与户籍页并不是同一层次的认定材料,二者不能互相替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集体土地征收中办理补偿登记的主体是“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凭据是“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因此核对时应以权属证明材料为准,先看补偿登记表所载权利人、地块和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明一致;户籍页记载的是人口信息,只有在安置方式涉及人口因素时才有比对意义,且需与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规定对照。若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协议事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列举确定,人口信息是否影响安置同样取决于项目方案。以下分述。
一、两份材料各自管什么
| 材料 | 记载的内容 | 在程序中的位置 | 本次可核对依据 |
|---|---|---|---|
| 补偿登记表 | 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地类、面积等补偿登记事项 | 集体土地征收中,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所形成的记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
|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 土地、房屋的权利归属 | 办理补偿登记时须持的凭据 | 同上 |
| 户籍页 | 家庭成员及人口信息 | 用于核对人口相关事实;是否作为安置依据,取决于项目补偿安置方案 | 本次资料未包含具体项目方案,需另行核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这一句同时确定了登记主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登记凭据(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补偿登记表的内容应当与这份凭据相互印证。户籍页不在该条所列的登记凭据之列,它的作用要在安置环节另行判断。
二、咨询前的核对顺序(建议)
以下为整理材料的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任何提交义务:
- 先确认征收性质。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补偿登记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两者主体和文书体系不同,不宜混用同一套材料比对。
- 集体土地:以权属证明材料为基准核对补偿登记表。逐项比对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权属证书编号、地块位置、面积、用途,看登记表是否存在漏登、错登、面积不符。差异点用书面清单列明,并保留登记表与权属证书的复印件或照片。
- 国有土地:核对被征收人与补偿协议事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该条列举的事项中不含人口一项,户籍页的差异需要回到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看人口是否被列为安置因素。
- 把户籍页单独比对。将户籍页与征收部门形成的人口认定材料、安置名单逐人对照,标明迁入迁出时间、户内关系、是否在同一户籍地址。人口口径与权属口径是两条线,建议分别列两张表,不混在同一张对照表中。
- 差异单列,不作结论。登记表与户籍页不一致,本身只说明两份材料记载的事实不同,是否影响补偿安置,要看差异项是否落在方案设定的安置条件内。本次资料不含具体项目方案,这一点需要向征收部门索取后核对。
三、与律师沟通时的准备
咨询时可以把材料按“权属类”“人口类”“程序类”分组:权属类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偿登记表;人口类包括户籍页、征收部门的人口认定材料;程序类包括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文本。分组后指出差异出现在哪一项、涉及哪个主体、形成于哪个时间点,沟通效率会明显提高。
若需要就上述材料核对寻求专业意见,可以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拟议的工作范围,例如材料梳理、差异说明的整理、与征收部门沟通的准备;具体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需与律所另行协商确认。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报价,任何费用安排应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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