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用途与评估报告用途不一致时,需要先核对“用途以何为准”的登记与调查材料,再核对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反映用途认定、评估依据和程序记录的材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对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因此,评估报告记载的用途与登记用途不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中一项直接失效,需要结合登记簿、权属证书、征收调查材料及评估程序材料逐项比对。
一、先核对用途认定的基础材料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判断差异发生在哪个环节: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房屋权属证书 | 登记的房屋性质、用途、建筑面积 |
| 房屋登记簿 | 登记簿记载的用途及与权属证书是否一致 |
| 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公布材料 | 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时记载的房屋情况 |
|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 | 未登记部分按何种用途、何种处理结果进入评估 |
其中,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时,需要重点查找是否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该判断需要结合原始登记档案等材料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评估报告或权属证书单方记载作出结论。
二、再核对评估报告的形成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价值的因素。用途是评估考虑因素之一,评估报告应当能够说明其取值依据。可以进一步核对:
- 评估委托书和委托合同。第六条规定,委托书应载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等内容;委托合同应载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以及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等事项。据此可以核对评估对象是否包含争议房屋、委托时提交了哪些权属资料。
- 实地查勘记录及影像资料。第十二条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调查房屋状况并做好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估价师应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可以核对查勘记录对用途的记载、现场状况与登记用途是否一致。
- 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依据、评估假设和技术路线。第二十五条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时应对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审核。若已进入复核或鉴定程序,相关书面意见可用于核对用途差异是否已被审查及如何处理。
三、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到律所咨询前,可以按“登记材料—征收调查材料—评估委托材料—查勘记录—评估报告—复核或鉴定文书”分组,同一份材料注明来源、形成时间和记载的用途。这样有助于把“登记用途与评估用途不同”落到具体文件和时间点上,而不是仅比较两个结论。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的范围,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和计费方式;如果后续诉讼中涉及评估鉴定,鉴定、评估等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征收评估阶段评估费用的负担,则需结合评估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核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助梳理上述材料及评估程序记录,具体是否承接、承办安排及收费,需与律所书面确认。
依据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公开文本见农业农村部网站转载页面: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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