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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北京车祸赔偿律师委托:签约人与收款人不一致时哪些授权需单独写明?

在北京车祸赔偿的律师委托中,签约人与收款人不是同一主体时,授权委托书除写明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外,建议将收款主体的身份与收款账户、代收款项的范围、是否允许转委托,以及和解、签收文书等处分性权限单独列明;律师服务费与赔偿款、保险理赔款应分开表述,避免把“谁签合同”与“谁收钱”混在同…

在北京车祸赔偿的律师委托中,签约人与收款人不是同一主体时,授权委托书除写明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外,建议将收款主体的身份与收款账户、代收款项的范围、是否允许转委托,以及和解、签收文书等处分性权限单独列明;律师服务费与赔偿款、保险理赔款应分开表述,避免把“谁签合同”与“谁收钱”混在同一项授权里。以下按授权文本、收款授权和费用边界三部分说明核对方法。

一、授权委托书本身应具备的记载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签约人、收款人分离时,这一条要求在文本中先解决“代理人是谁”的问题。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标注:签约人(代为签署委托合同、确认服务范围的主体)、收款人(代为收取特定款项的主体)、委托人本人。三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宜逐项对应,避免只写一个“代理人”而把签约、收款、和解权限笼统合并。

二、收款人与签约人分离时建议单列的授权

下表按同一维度列出可单独写明的授权事项及其核对用途,属于文本整理建议,是否采用及具体表述可与承办律所协商:

授权事项 建议写明的内容 核对用途
收款主体与账户 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账户、与委托人关系 确认款项支付对象与委托主体一致
代收款项范围 赔偿款、保险理赔款、退还费用等具体项目 区分不同性质的款项,防止范围交叉
收款权限期限 起止时间或对应程序阶段 对应授权委托书“期限”记载
转委托 是否允许收款人转交他人代收或代办 对应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的同意或追认要求
和解与签收 是否包括签署和解协议、接收法律文书 明确处分性权限的边界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若收款人还要把收款或代办事项交给他人,授权文本中写明是否同意转委托,有助于固定这一层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同时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签约人、收款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同时代表多方时,建议在委托文本中单独作出同意或追认的意思表示,并与授权事项分别签署。

三、费用边界与风险代理的书面要求

费用方面宜区分三类: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支出。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支付;诉讼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负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明确,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原文: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9051.html)。诉讼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收款授权中不宜混同。

如涉及风险代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七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以及服务风险、目标、双方责任等事项(司发通〔2021〕87号)。签约人与收款人不一致时,风险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款授权宜分别签署、分别留存。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公开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委托前可先整理签约人、收款人、委托人三方的身份材料、拟授权事项清单及款项性质说明,再与律所沟通具体服务范围与收费方式;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其他案件中的费用情况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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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祸赔偿律师委托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