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遇到商用配图引发的肖像权争议,可以同时推进两项工作:一项针对网络平台,按“通知—删除”的路径要求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另一项针对授权文件,核对其中写明的使用主体、用途、媒介、地域与期限,并把对方的商业使用行为和自身损失固定下来。这两项工作的适用条件并不相同:前一项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发出包含初步证据与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为前提;后一项取决于授权文件的具体表述和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准备咨询前,可以先把授权书、配图页面截图、发布账号信息和沟通记录按时间顺序整理好;需要就整理方式获得指引时,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本次能够完整核对的资料集中在网络侵权责任、过错责任与赔偿范围三类规则上;肖像权的具体权能、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规则以及合理使用情形,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规范范围,本文不据此作出结论。本文也不列举未经核实的个案细节,改按条件式情形说明,便于对照自身材料。
一、商用配图争议先看“通知—删除”这一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确立的是网络侵权的一般归责框架,具体到商用配图,还需要看权利人、平台与发布者三方的互动规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把这一互动规则写得很具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商用配图场景,这一段有三处需要留意:通知的内容有明确要求,缺少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或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时,平台难以据此作出判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限于“损害的扩大部分”,与通知到达的时间点相关;错误通知本身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通知内容需要与事实相符。
具体到材料整理,建议在通知中写清具体页面地址、发布时间、使用方式(商品详情页、门店海报、推广短视频封面等)、授权文件是否存在及其范围,并保留发送记录与平台回执。这是便于平台判断和后续举证的建议做法,并非法律规定的必备格式。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另设一条路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不以权利人发出通知为前提,判断落在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例如相关内容处于显著位置、已被多次投诉等,是否达到这一程度需要结合具体事实,不能仅凭一次投诉推定。
以上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可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过错与减责:授权范围写得含糊会带来什么
商用配图的使用者常以“已从图库购买”“拍摄时口头同意”作为抗辩。这类事实的作用在于影响过错的判断。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款的落脚点是过错,图库订单、聊天记录、拍摄现场情况都属于判断过错的材料,能否成立要看授权链条能否对应到具体的那一次使用行为——图库授权覆盖的是图片本身的使用,还是同时包含肖像权人的许可,需要逐份核对。第二款的过错推定以“依照法律规定”为前提,某一类肖像使用纠纷是否适用推定,要回到相应条文核对,本次资料不涵盖该部分,本文不作结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肖像权人此前在相同平台、相同用途上作出过同意表示,或者已经知悉使用情况而未及时提出异议,这些事实可能进入减责考量;是否达到“过错”的程度、减轻到什么幅度,仍要结合证据由裁判者判断,不能由一方自行认定。
三、赔偿看什么: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两条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肖像被用于商业宣传,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落点在第一款,条件是“严重精神损害”,需要就医记录、社会评价变化等材料支撑,是否达到“严重”由裁判者判断。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商用场景的财产损失通常表现为许可使用费损失或使用人获利,计算基础包括同类肖像的许可价格、使用规模、投放渠道与持续时长。两类请求可以并列主张,但条件各自独立:精神损害看“严重”,财产损失看“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条文出处同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四、授权范围怎么拆:六个可逐项对照的要素
以下为整理建议,用于把“授权范围”从一句话拆成可比对的要素,不构成法定必备条款清单:
| 要素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
| 授权主体 | 授权人是否为肖像权人本人;如涉及未成年人,签署人身份与关系 |
| 使用用途 | 是否写明“商业使用”,以及具体品类、行业;“宣传使用”等概括表述的射程需结合上下文 |
| 媒介与平台 | 纸媒、门店物料、电商详情页、社交平台、短视频,逐项列明与未列明的差别 |
| 地域与期限 | 适用范围;起止日期;到期后的下架安排 |
| 转授权与修改 | 是否允许再许可给经销商、代运营;是否允许裁切、合成、添加文字 |
| 素材来源 | 图库授权是否同时包含肖像许可,能否追溯至原始拍摄与原始授权人 |
五、材料与核对对象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授权书、许可合同原件 | 授权主体、用途、媒介、地域、期限、转授权条款的实际表述 |
| 配图发布页面截图(含网址与时间) | 使用行为的具体形态与持续期间 |
| 平台投诉记录与回执 | 通知是否发出、是否含初步证据与身份信息、平台处理时间 |
| 图库订单、付款记录 | 使用者主张的权利来源链条是否完整 |
| 同类肖像许可报价、投放数据 | 财产损失的计算基础 |
| 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 | 双方此前对使用范围的表述,可能与过错、减责相关 |
六、地域与资料边界
天津是本文的问题情境。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市的地方性规定、当地收费标准或可核对的具体裁判案例,因此本文不写地方金额、不列举个案情节、不预测裁判结果。城市名称也不表明任何机构在当地设有办公场所。若争议涉及正在传播的内容,优先通过平台投诉渠道处理,情况紧急时同步寻求相应公共救济渠道。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是:授权文件的具体表述、配图发布的时间与平台、损失计算所依据的价格资料,以及是否已向平台发出符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要求的通知。京津冀地区读者如需就上述材料的整理与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方式与收费项目,需与律所另行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