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送达回证缺少签收日期时,委托律师应先衔接的是“评估报告实际收到(送达)日期”这一项的补证与固定,也就是先查明评估报告何时、以何方式送到被征收人手中,再把能证明该日期的原始材料收齐。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的期限,是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算的。在福州遇到这类委托咨询,同样先按这一顺序核对;如果涉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或地方另有评估送达细则,则需另行核对本地规定,不能直接套用下面的内容。
一、先补送达日期,因为它决定复核申请期限的起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该条把期限起算点定为“收到评估报告之日”。签收日期栏空白,会导致两个问题无法判断:第一,10日复核申请期从哪一天开始计算;第二,现在提出复核申请是否仍在期限内。因此,送达回证补证应优先于起草复核理由、整理补偿测算等后续工作。
同一办法第六条要求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载明“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这份合同及配套交付记录,可用于核对评估机构与征收部门之间约定的交付安排,再与被征收人一方的收件情况相互印证。
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该条针对的是诉讼文书的转交送达,不直接规定征收评估报告的送达,只能作为理解“签收日期具有确定送达时间作用”的参照,不宜直接援引为征收程序的依据。
二、补证核验的顺序与材料用途
建议按“先固定收到时间、再固定送达方式、后核对内容”的顺序整理,各项材料能核对的事项不同: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衔接方式 |
|---|---|---|
| 送达回证原件 | 签收人姓名、签名或盖章、日期栏是否空白、送达人、有无见证人 | 建议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查阅、复制存档联,与手中留存联逐栏比对 |
| 评估报告交付凭证 | 报告文本签收、交接清单、领取登记上的时间 | 建议调取同一份报告的交付记录,确认与回证是否指向同一次送达 |
| 邮寄或代收材料 | 寄出时间、投递记录、签收人及签收时间 | 建议保留信封、查询记录;他人代收的,核实代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关系 |
| 评估委托合同 | 约定的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 建议核对合同条款与实际交付情况是否一致,判断交付环节有无记录缺失 |
| 被征收人自行留存材料 | 实际拿到报告的时间、在场人员、后续沟通记录 | 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成简要说明,作为补证的辅助线索 |
补证的目的在于让以下几项相互印证:谁签收、何时签收、以何方式送达、送达的是否为同一份评估报告。日期无法直接补填时,可以用上述材料形成时间链条,但不宜自行在回证上添加日期。
三、委托时可先行明确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委托时,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送达材料调取与期限核对”“复核评估申请书起草”“复核结果及后续鉴定申请期限的跟踪”分别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次资料不涉及福州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也不存在可按固定金额援引的报价。
复核评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本次资料未作规定,需向作出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另行核对。这部分属于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列,不宜合并预估。
期限核对完成后,如仍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按第二十条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报告存在的问题;如期限已过,如何主张权利需结合具体送达事实和后续程序另行分析,不宜在补证完成前作出结论。
依据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六条、第二十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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