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前最应固定的,是能够同时证明“收到的是哪一份评估报告”和“被征收人实际收到该报告的日期”的送达凭证。实践中最直接的是载明报告名称或编号、送达时间、收件人并有其签名的送达回证或签收单;如果是邮寄送达,则应固定注明内件为评估报告、带有投递日期和签收人信息的邮寄凭证及查询记录。仅有评估报告文本本身,通常不足以证明收到日期;仅有快递单号而无法对应内件,也难以把“收到报告之日”固定下来。
期限从哪一天起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提交书面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这里的起算点是“收到评估报告之日”,不是报告出具日、评估时点,也不是征收部门通知领取的日期。
复核之后还有后续期限: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评估机构应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复核;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此,送达凭证不仅影响复核申请的10日,也会影响后续鉴定申请期限的核对。把每一份文书的收到日期分别固定,比事后回忆更有意义。
委托前建议按什么顺序核对
建议围绕同一份评估报告,逐项比对以下材料: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评估报告原件 | 报告编号、出具机构、出具日期、估价师签章、评估对象是否对应被征收房屋 |
| 送达回证或签收单 | 送达人、收件人、送达日期、所送文书名称,签收是否为本人 |
| 邮寄凭证及查询记录 | 寄出时间、投递时间、签收人、内件品名是否填写为评估报告 |
| 代收或转交记录 | 代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关系、转交时间,是否有交接说明 |
| 其他收到痕迹 | 领取通知、短信、微信、现场领取记录等能否与实际收到日期相互印证 |
如果签收日期与实际拿到报告的日期不一致,或者由他人代收,建议把代收凭证和转交证据一并保存,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核对送达情况。杭州当地对送达方式是否另有具体操作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另行向当地征收部门或通过公开文件核实;这不影响上述全国规则中“自收到之日起10日”这一起算点。
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送达凭证、评估报告及复核申请材料,可以先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份材料目录,便于与律师沟通时说明收到日期和异议要点。律师服务是否包含材料梳理、复核申请代书或后续程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需要区分的是: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该条适用于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委托前可据此核对费用的支付对象和凭证,避免把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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