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得实施;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将相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此,对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突击扩建,条例明确不予补偿,不能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第十六条: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该条同时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且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适用时,应核对征收范围确定的时间点与扩建行为发生时间。
补偿项目与救济
补偿项目应按第十七条核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违反第十六条实施的扩建,直接适用“不予补偿”规则。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
建议核对征收范围确定时间、暂停办理通知、扩建审批及建成时间、调查登记记录;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条文来源: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见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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