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且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的,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提出请求一方是“可以”提出;被请求机关是否负有协助义务,核心在于协助事项是否落入其法定职权范围。
条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资料版本为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据此,被请求机关依法协助需同时具备两个核心条件:一是请求系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而提出;二是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属于该范围的,条文使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属于该范围的,该条未规定同样的“应当协助”义务。
适用要点
请求机关提出协助请求,条文表述为“可以”,并非一经请求即当然产生协助义务。判断被请求机关是否应协助,不能只看是否收到请求,还要看协助事项是否属于其职权范围。协助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仍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核对行动: 建议在发出或回应协助请求时,核对请求所依据的行政处罚事项、协助事项内容及被请求机关的法定职权依据,并留存书面请求与职权依据。
官方全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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