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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离婚纠纷律师:协议房屋归子女但房贷还款人不同,履行衔接先核哪份?

履行衔接时,建议先核对离婚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和房贷由谁清偿的书面条款,再核对贷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与抵押人,最后用还款流水和不动产登记状态把两份材料对应起来。原因在于:协议确定的是双方之间的内部安排,贷款合同确定的是银行面前的还款义务主体,两者主体和用途不同,需要分别核对后再谈衔接。

履行衔接时,建议先核对离婚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和房贷由谁清偿的书面条款,再核对贷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与抵押人,最后用还款流水和不动产登记状态把两份材料对应起来。原因在于:协议确定的是双方之间的内部安排,贷款合同确定的是银行面前的还款义务主体,两者主体和用途不同,需要分别核对后再谈衔接。

一、先核协议:看房屋归属与房贷承担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房屋归子女、房贷由谁还,正属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需要写清的内容,因此协议文本是第一步要核的对象。

核对时建议关注三点:一是房屋归属的表述是否明确指向子女,是直接约定归子女,还是约定由一方居住、待贷款结清后再处理;二是房贷条款写的是“由某方偿还”“双方共同偿还”还是“从某笔款项中支付”,是否写明还到何时、与过户或结清的关系;三是协议是否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同时明确,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注意,该条列举的是夫妻之间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几种安排,并未直接列举“归子女”;协议中“房屋归子女”的条款性质如何认定,需要结合文本表述和后续履行事实另行判断,不宜仅凭该条直接下结论。

二、再核贷款合同与还款记录:对外还款人看合同

协议约定由谁还贷,改变的是双方内部的负担分配;银行主张还款,依据的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以及抵押担保安排。因此第二份要核的是贷款合同及抵押条款,确认借款人是谁、有无共同借款人、抵押人是谁、抵押物是否就是这套房屋。

房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需要核对贷款合同签署时间、签名人,以及贷款用途是否指向家庭共同居住的房屋。

还款记录用来核对实际履行与约定是否一致:从谁的账户扣款、扣款期间、金额、是否有提前还款或逾期。若协议写明的还款人与流水显示的实际还款人不同,这一差异本身需要作为事实核对项记录下来,再判断属于代为履行、垫付还是其他安排。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与用途

顺序 核对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与下一份材料的衔接点
1 离婚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 房屋归属、房贷由谁承担、有无附加条件 协议写明的还款人,与贷款合同借款人是否一致
2 贷款合同、抵押条款 银行面前的还款义务主体、抵押物 合同借款人,与还款流水付款人是否一致
3 还款流水、结清或逾期记录 实际由谁履行、履行到何种程度 剩余贷款余额,关系房屋能否办理过户
4 不动产登记信息 房屋现登记在谁名下、有无抵押登记 登记状态与协议安排是否对应

这一顺序的作用在于把“约定”“合同”“履行”“登记”四类事实分开核对,避免用协议里的内部约定直接推定银行的还款对象,也避免仅凭流水推定房屋归属。四类材料指向同一套房屋和同一笔贷款时,才便于判断履行衔接卡在哪一环。

如需要律师协助梳理上述材料,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具体承接安排和费用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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