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写明某项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在咨询律师前要先分清两件事:这笔债本身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此前是否存在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是否知道该约定。离婚协议中的债务承担条款可以作为夫妻之间清偿安排的依据;债权人不知情时,该约定并不因此直接决定债权人只能向谁主张,还要回到债务性质和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上判断。围绕这两条线索把事实和材料理清,是与律师沟通时最有效率的准备。
一、先分清“债务性质”和“约定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需要核对的是:借条或合同上是谁签名、另一方有无事后追认、借款金额和用途是否落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债权人能否举出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一款的适用前提是存在“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并且相对人知道该约定;它针对的是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中的债务承担条款不是同一件事。债权人不知道此类财产约定时,该款规定的清偿效果缺少适用前提,债权人主张权利仍需按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判断债务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属于双方之间的清偿安排;对债权人是否产生对抗效果,需要结合前述财产约定与“相对人知道”的事实另行核对。另据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对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协议中债务条款如何表述、是否列明债权人和金额,也属于需要提前看清的内容。
二、咨询律师前可以问清的事实
- 债务本身:债权人是谁,借款时间、金额、期限,借条或合同上谁的签名,款项打给谁、用于什么,有无还款记录或催收记录。
- 有无书面财产约定:双方是否签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文件,签署时间、保管人、原件在哪里。
- 债权人是否知道该约定:知道的是哪份文件、通过什么方式知道、发生在借款前还是借款后,有无合同条款、告知函、聊天记录、邮件等可以对应的线索。
- 离婚协议的债务条款:写的是“由某方承担”还是“由某方偿还”,是否写明债权人、金额、履行期限,有无一方承担后向另一方追偿的约定。
- 协议离婚进度:离婚协议是否已签署、是否已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现有材料在谁手中。
三、材料怎么用
建议按“先债务、后约定、再知情”的顺序整理:先用借条、合同、转账和还款记录核对债务的主体、金额与用途,判断是否落入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各类情形;再用书面财产约定核对是否属于“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最后用告知、合同条款等材料核对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时间与内容。离婚协议草案单独放置,用于核对双方的清偿安排和追偿条款。上述整理用于帮助律师快速理解现有事实,具体材料是否提交、如何提交,可与律师沟通后确定。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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