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遇到无故辞退,选择律师时应当把注意力放在两项可以当面核对的能力上:一是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把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准确定性为违法解除,二是能否把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工作年限和倍数算清楚,并在谈判中形成可执行方案。前者决定有没有请求权基础,后者决定谈多少、怎么谈、谈到什么程度可以接受。准备面谈时,建议带上解除通知或辞退沟通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和社保缴纳记录,请律师逐项说明判断路径;也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先就现有材料做一次梳理。
一、违法解除的认定:先看单位援引了哪一条解除依据
“无故辞退”是日常说法,落到法律上要回答的问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条规定把“违法解除”的后果分成继续履行和支付赔偿金两种,选择权在劳动者一方,同时以“要求继续履行”或“不要求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为条件。
判断是否违法,需要把单位给出的理由放回法条中比对。第三十九条列举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依第四十条解除,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此外还要核对两条限制。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选择律师时,可以请对方围绕“单位援引的是第几条、该条的事实要件是否具备、有没有第42条的禁止情形、有没有履行第43条的程序”四个问题作出说明。能把这四步讲清楚,才谈得上对违法解除作出有依据的判断。
二、赔偿金怎么算:第四十七条是基数,第八十七条是倍数
违法解除成立后,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的原文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段条文包含几个需要分别核对的计算要素:工作年限从入职本单位起算,每满一年计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计半个月。月工资指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三倍封顶和十二年上限,适用于月工资超过三倍的情形,不能把部分档次的算法当成全部情形的统一标准。
面谈时可以让律师分别列出:入职时间、解除时间、工作年限如何折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是否触及三倍封顶、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各项列出计算过程,比只报一个总数更容易核对。北京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工资构成中哪些项目计入平均工资,属于需要结合具体材料和另行核对的事项,不宜在缺少数据时先给结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三、赔偿谈判能力:看能不能把法定标准转成可执行条款
谈判能力不等同于口头承诺的金额。可以从三个方面观察。
第一,看律师是否先完成定性和定量,再进入谈判。定性没有完成,谈判容易停留在“多给几个月”的讨价还价;定量没有完成,方案容易偏离法定标准。面谈时可以请律师说明:现有材料支持违法解除还是支持协商解除,两种定性对应的金额差距在哪里,谈判的底线和区间如何形成。
第二,看是否关注支付安排和配套事项。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谈判中可以把解除证明、社保转移、工资和赔偿支付时间、工作交接安排一并写入书面方案,避免只约定总额而遗漏履行环节。
第三,看是否说明程序路径及各自条件。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条规定针对的是行政程序中的责令限期支付及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适用时要以“逾期不支付”等条件为前提,不能直接等同于仲裁或诉讼中的赔偿金请求。律师能否把协商、行政投诉、仲裁等路径的适用条件和衔接讲清楚,是判断其程序把握能力的实用角度。
四、面谈时可带的材料和可问的问题
材料不必一次带全,可以按“证明劳动关系、证明解除事实、证明工资和年限”三组整理。下表列出常见材料及其能核对的对象,供准备时参考。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准备建议 |
|---|---|---|
| 劳动合同、入职登记、工牌或工作邮件 | 用人单位主体、岗位、入职时间 | 核对劳动合同签约主体与发薪、缴社保主体是否一致 |
| 解除通知、辞退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会议记录 | 解除时间、单位给出的理由、由谁作出 | 保留原始载体,整理时间线,标明来源 |
| 工资流水、工资条、个税记录 | 前十二个月工资水平及构成 | 按月份列明固定工资、奖金、补贴等项目 |
| 考勤记录、请假审批、加班记录 | 出勤情况、是否涉及第39条或第40条的事实争议 | 与单位规章制度、审批记录对应核对 |
| 社保缴纳记录、公积金记录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费主体 | 与劳动合同期间比对 |
| 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签收或培训记录 | 单位据以解除的制度依据是否有效送达 | 核对版本、签收时间和适用对象 |
| 工会通知或处理文件(如有) | 单方解除是否履行第43条程序 | 向单位或工会核实是否存在 |
| 工作交接单、离职证明 | 交接进度、解除证明记载的理由 | 保留原件或复印件 |
面谈时可以问三类问题:一是“根据现有材料,单位援引的解除依据是哪一条,事实要件缺什么”;二是“赔偿金按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怎么算,请列出每一步”;三是“如果协商,协议里应当写清哪些履行条款;如果进入下一步程序,需要补充什么材料”。这些问题不预设结论,目的是看律师能否把法律条件与手头材料对应起来。
五、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要写清楚
选择律师时,费用问题应当与工作范围一起谈。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方与律所协商确定的事项,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列明服务阶段、工作内容、计费方式和支付节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受理机关通知核对,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比较。对于协商谈判、文书准备、仲裁代理等不同工作,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面谈时把“做什么、做到哪一步、费用如何构成”写进书面约定,比只比较一个总价更有参考价值。具体报价、人员安排和承接方式,需要向律所直接核实,本文不代作判断。
结语
回到本题,在北京选择处理无故辞退赔偿的律师,可以用两条主线作判断:违法解除的认定是否逐条对应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事实与程序,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按第四十七条的年限、月工资、封顶规则和第八十七条的二倍标准逐步展开,谈判方案是否把支付时间、解除证明、社保转移和工作交接写进可执行条款。准备材料时,建议先核对劳动合同签约主体、发薪主体和社保缴纳主体是否一致,再核对解除时间、解除理由和工资构成;这些基础事实不同,适用的条文和计算方式也会不同。需要进一步核对材料或委托条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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