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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婚姻律师:面谈时如何用婚前婚后财产清单说明夫妻财产争议?

在张家口准备婚姻财产面谈时,婚前婚后财产清单的作用,是把“什么时候取得、钱从哪里来、登记在谁名下、有没有书面约定、现在由谁控制、有哪些材料”逐项固定下来,再结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则,向律师说明争议究竟卡在哪一项事实上。清单本身是梳理工具,不是权属结论;面谈时应带合同、付款流水、登记资料、协议等原件…

在张家口准备婚姻财产面谈时,婚前婚后财产清单的作用,是把“什么时候取得、钱从哪里来、登记在谁名下、有没有书面约定、现在由谁控制、有哪些材料”逐项固定下来,再结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则,向律师说明争议究竟卡在哪一项事实上。清单本身是梳理工具,不是权属结论;面谈时应带合同、付款流水、登记资料、协议等原件或清晰复印件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分组和争点整理作咨询准备。

一、清单先固定五项事实

一份能用于面谈的清单,不宜只写“房产一套、存款若干”。每项财产至少记录五项事实:取得或发生时间;资金来源和支付路径;登记、账户或实际占有人;是否存在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现有证据名称及原件位置。把这五项并列,律师才能判断下一步是核对权属,还是核对出资、还贷、赠与或债务用途。

例如房产,可分别记录买卖合同签订时间、首付款支付时间和付款账户、贷款合同借款人、不动产登记时间、婚后还贷账户及资金来源。车辆则记录购买时间、登记人、付款人和使用人。银行存款和理财记录开户时间、婚前余额、婚后转入转出及对应凭证。股权、经营收益记录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分红记录和工商资料。清单中写“属于个人”或“属于共同”都是结论性表述,建议改成“初步依据是什么、对方主张是什么、尚待核对什么”。

二、婚前栏与婚后栏分别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020-05-28通过,2021-01-01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按上述条文,清单可以先分“婚前取得”和“婚后取得”两栏,再在每栏中标注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和证据。婚前栏重点记录婚前已经取得的房产、车辆、存款、理财、股权及婚前债务;婚后栏重点记录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以及标注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等条目。继承或受赠财产要单独注明遗嘱、赠与合同是否写明只归一方,不能只写“父母给的”或“家里给的”。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婚前财产变卖后重新购置等情形,时间点和资金流向往往交叉。清单应把“购房时间”“首付来源”“贷款发放时间”“婚后还贷账户”“出售或置换记录”分开列,不宜只写最终房产的登记时间。这样面谈时才能把争议从“房子是谁的”细化到“哪一笔出资、哪一段时间、哪一份材料需要核对”。

三、协议单独列,不要只在备注写“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上,2020-05-28通过,2021-01-01施行)

因此,清单应把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作为一个独立条目,记录签署时间、签署主体、约定财产范围、财产归属表述、债务安排、附件和履行情况,并附上协议文本。只在财产备注里写“有协议”不利于核对,因为协议可能只约定部分财产,也可能表述不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仍要回到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定规则逐项核对。是否办理公证、是否有见证人等材料线索可以另行列明,但不能替代对协议书面文本、签署时间和财产范围的核对。

四、离婚咨询中把“范围”和“方案”分开

如果面谈已经明确是离婚财产争议,清单还要把“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双方打算怎么处理”分开记录。前者按取得时间、资金来源、登记和约定核对;后者另列双方已达成一致的事项、尚未达成一致的事项及各自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上,2020-05-28通过,2021-01-01施行)

清单中可以设置“双方无争议事实”“一方主张及依据”“待补证据”三栏。无争议事实写清时间、主体、金额和凭证;一方主张单独标明“主张”,不写成已确认事实;待补证据写明缺的是合同、流水、登记资料还是协议原件。这样律师在面谈时能先判断共同财产范围,再讨论协议处理或诉讼中的分割方案,避免把一方的方案当成双方已经确认的内容。

五、面谈表达顺序与常见误区

面谈时可按“先无争议事实,再争议焦点,再证据对应,最后待核实事项”的顺序说明。先讲某年某月取得某项财产、登记在谁名下、款项从哪个账户支付;再讲对方主张什么、自己主张什么;然后逐项对应现有材料;最后列出缺失的原件和需要补充的说明。这样的表达比从“我认为房子是我的”开始更容易让律师抓住核对对象。

常见误区有三类:只写财产总额,不写单项来源;只看登记名字,不核对出资和取得时间;把婚前、婚后取得混在一张表里,导致时间轴断裂。清单中还应把债务另设一页,记录借款人、签名人、借款时间、金额、用途和流水,债务是否共同承担需结合具体条文和证据另行判断,不宜在财产清单中用“资产减负债”直接得出分割结论。

面谈结束前,可把仍缺的原件、时间点、协议文本、转账用途说明列为待补事项,再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起草协议或准备诉讼材料。本文只解决面谈清单如何说明夫妻财产争议;具体案件的处理方案需结合原件、约定内容和适用条件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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