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意见:
案件简述:
危险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024年3月15日1时许,被告人D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的灰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西直门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D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检测,D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mg/100m1。
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D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接受委托后,恒略律所陆晓群律师立即启动辩护工作,通过约见被告及查阅案卷材料,对案件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
恒略律师了解到,本案醉酒驾车行为实际上是D某经多方尝试无果之后的无奈情景叠加其出于对战友身体健康担忧的紧迫心情才最终做出;当时其战友醉酒严重且全身瘫软无法自行站立,并多次含糊表示其身体极度不适。因当时正值深夜,且周边缺乏即时可用的出租车或网约车,D某害怕战友是突然发病,才决定自己驾车尽快将其送回家中,交予家人照顾。
律师认为其主观恶意微乎其微,醉酒驾车的动机更多是出于对战友的负责以及身体健康的担忧。庭审中,恒略律师提出:
一、D某的行为虽违反了法律,但其根本动机是出于对同伴的负责以及救助,其行为背后的负责、善意的动机应当予以考量。
二、D某驾车时段为深夜1点至2点间,且驾车时间前后仅持续10分钟左右,驾驶过程中,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或损害,社会危害性极小。因此,在该案中,也应当重点考量其行为并未实际造成任何损害的客观情况,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三、D某在该案中,始终积极配合各部门,到案后,其也如实回答讯问,并始终认罪认罚,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D某的行为体现了其本人对法律的尊重和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识,符合予以从轻处理的条件。
四、D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
五、 D某是一名退伍军人,在其军旅生涯中为国家作出了显著贡献。本案在考虑法律制裁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D某的这一历史背景。退伍军人常常因服役中的经历,在回归平民生活时面临诸多挑战。D某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决定,虽不可取,但也体现了他在危急时刻依旧想保护他人的本能。且,D某自案发以来,始终表现出高度的悔罪意识和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他不仅主动认罪,还积极配合法律程序,并已经通过这一过程,深刻反思了自己的行为。这种态度显示了D某本人强烈的自我教育和改正的意愿,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和预防,而D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这一教育的目的。因此,进一步的惩罚在社会教育效果上可能已无必要。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D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过恒略律师的辩护,委托人免于被限制人身自由,体现了刑法“罪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恒略律师温馨提示,如不幸遭遇类似案件,尽量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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