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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找不到抛物人整栋楼怎么担责

在天津发生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又难以确定具体抛物人或坠落物来源时,民法典规定先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天津发生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又难以确定具体抛物人或坠落物来源时,民法典规定先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否属于“可能加害”的范围、物业责任能否成立、补偿后如何追偿,需要结合报警调查记录、坠落位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事实核对。需要就这些材料准备和责任范围作具体咨询的,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条文规定的责任顺序: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使用人、物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条规定包含几个层次,适用时不宜跳步:

第一,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都包括在内,条文并未把“人为抛掷”和“意外坠落”分成两套完全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二,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进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层次。条文把“经调查难以确定”写在前面,说明这一补偿规则有事实前提;报警记录、公安机关调查情况、现场监控调取情况,都是核对这一前提的材料。

第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非无条件承担,条文保留了“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这一例外。也就是说,被列入可能加害范围的使用人,可以围绕自己与坠落物无关提出证明。

第四,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独立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文使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表述,未采取并造成相应情形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责任与使用人补偿基于不同主体、不同行为,成立条件需要分别核对。

第五,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受害人一方及时报警、保存处警记录和现场线索,有助于形成“是否经过调查、是否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事实基础。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全文(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整栋楼”在条文中的准确表述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日常生活中常说“找不到人就整栋楼担责”,条文使用的表述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未使用“整栋楼全体业主”或“全楼住户一律赔偿”的表述。两者在范围上不能直接画等号。

某一户是否落入“可能加害”的范围,需要结合具体事实核对,例如坠落物类型、坠落位置、建筑物结构和朝向、事发时间、房屋由谁实际控制使用、事发时房屋是否有人居住等。这些事实用于缩小或确认合理范围,不能仅凭“在同一栋楼”就直接得出某一户应当补偿的结论。条文使用“建筑物使用人”,业主、承租人、实际居住人等主体是否属于该范围,也要回到房屋由谁实际使用、控制来核对,不能脱离事实一概而论。

“给予补偿”与“承担侵权责任”在条文中的用语不同。具体侵权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补偿,且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追偿能否实现,取决于后续能否查明具体侵权人以及其责任基础,属于需要结合调查进展判断的问题。

对于主张“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使用人,可以从与坠落物无关的事实方向准备说明,例如事发期间房屋无人居住、窗户处于封闭状态、房屋位置和结构与坠落位置明显不符等。这些只是证明方向,具体能否达到证明效果,需要结合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监控、水电使用记录、租赁或居住情况等其他材料综合判断。条文规定的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并未要求某一类固定材料,也不宜把某一份记录直接当成唯一依据。

三、物业责任需要单独核对,不能只盯着住户

高空坠物事件中,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条文规定的“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是否采取。条文没有具体列举措施种类,核对时需要回到建筑物的管理范围、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日常巡查记录、警示标识设置、监控运行情况、公共区域防护设施等事实。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相应关系,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物业责任与可能加害使用人的补偿并非同一责任基础:前者指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后者指向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的补偿规则。受害人一方可以分别核对这两类主体的责任基础,但是否同时主张、如何主张,仍要结合证据和具体事实确定,不宜在事实不清时直接下结论。

四、先区分“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与“抛掷、坠落难以确定侵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条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都涉及“坠落”,但适用时首先要核对坠落物能否归属于特定房屋、设施或管理人,以及具体侵权人是否能够确定。能够指向特定房屋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事实基础和举证方向不同。实务中不宜在尚未核对坠落物来源、归属和管理情况时,直接选择其中一条规则套用。

五、材料核对清单:每份材料对应什么问题

材料或记录 可以核对的事实 整理时的注意点
报警记录、接处警回执 事发时间、地点、报警内容,公安机关是否受理及开展调查 与医疗记录、现场照片的时间对应;记录原件或原始载体妥善保存
现场照片、视频、监控 坠落物外观、坠落位置、建筑物外观、窗户或阳台状态 保留原始拍摄时间和来源;监控存在覆盖期限,建议尽早调取
医疗记录、诊断证明、费用票据 损害后果、治疗经过、费用支出 与事发时间、伤情描述对应;票据按时间整理
楼栋、单元、楼层及房屋使用情况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需要结合坠落位置、房屋实际使用人等事实核对,不宜仅凭门牌号推定
物业服务合同、巡查记录、警示标识照片 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管理范围 核对记录形成时间、覆盖区域,区分物业管护范围与专有部分
房屋使用状况材料,如居住、租赁、水电记录 使用人主张自己不是侵权人时的证明方向 具体证明效果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不宜单独下结论
与物业、社区、派出所的沟通记录 事件处理经过、各方陈述 保留原始记录,注明时间、对象和内容

这些材料用于核对条文中的主体、条件和事实前提,并非法定必交清单,也不构成先后顺序要求。整理时可以先按“损害事实—事发位置—调查经过—主体范围—物业措施”分组,再对照现有材料查缺补漏。

六、咨询前可以准备什么

结合本文问题,咨询时可以先说明事发时间地点、损害后果、是否报警及调查进展、坠落物和现场情况、对楼栋住户和房屋使用情况的了解、物业日常管理情况、现有材料种类。围绕这些事实,再核对可能加害使用人的范围、物业责任基础、补偿与追偿的关系。是否委托、拟议工作范围以及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另行协商确认;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需要根据实际程序和机构告知另行核对。

还需要说明,本文按民法典全国规则解释天津高空坠物场景下的责任框架;天津当地物业管理、调查衔接等具体操作是否有更细规定,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高空坠物案件的事实差异较大,可能加害使用人的范围、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补偿后追偿能否落地,都要回到报警调查记录、现场证据和房屋使用情况逐项判断。准备在天津咨询的读者,可以先按上述清单整理材料,再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责任主体、材料用途和拟议委托范围作具体沟通。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全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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