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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品质量侵权律师咨询,缺陷产品造成伤害找谁赔

缺陷产品造成伤害后,赔偿权利人应向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包括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具体到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由谁承担,需要结合购买凭证、产品标识、损害与医…

缺陷产品造成伤害后,赔偿权利人应向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包括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具体到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由谁承担,需要结合购买凭证、产品标识、损害与医疗材料逐项核对。在天津准备此类咨询,可以先整理购买记录、病历、费用票据和产品实物信息,再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赔偿项目、主体核对顺序和材料用途做初步沟通。

一、先分清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缺陷产品致害属于人身损害侵权的一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明确:“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这条规定解决的是“谁可以告”和“可以告谁”的基础框架。受害人本人属于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属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则需要回到具体致害原因中判断,看哪一主体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产品从生产、仓储、销售到交付使用,可能涉及不同主体,各自的行为、合同关系、产品标识和损害发生环节不同,责任基础也可能不同。本次资料能够核对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赔偿项目和计算规则;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具体责任划分,需要另行核对产品质量相关法律规范,不能仅凭产品品牌、店铺页面或付款账户名称推定某一主体当然负责。

咨询前可以核对三类信息:一是购买凭证,包括发票、订单截图、支付记录、收据,用于核对销售主体和购买时间;二是产品标识,包括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与地址、说明书、警示标识、合格证明、保修卡,用于核对产品来源和产品信息;三是损害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误工证明,用于核对损害后果和费用范围。这些材料分别对应不同证明对象,建议按同一产品、同一购买批次、同一损害时间分组整理。

二、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与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政府部门转载)

该条把赔偿项目分为几个层次: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包括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每个项目对应的材料不同,医疗费对应收款凭证和病历,护理费对应护理需求和护理人员情况,误工费对应收入和误工期间,交通费对应就医往返记录。整理材料时按项目分类,比混在一起更便于核对。

医疗费的确定有更具体的规则。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来源同上)这意味着医疗费不是只看一张发票,而是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相互对应;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处理。

精神损害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还要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财产损失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产品本身损坏、无法使用等财产损失,可以按这一规则核对。

天津地区的具体数额,需要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核对。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收入、支出和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项目会涉及天津市上一年度统计数据,本次资料未列具体金额,咨询时可按案件进入一审辩论终结的时间节点核对对应年度数据。

三、涉及多个主体时的程序处理

缺陷产品致害有时会涉及多个主体。赔偿权利人可能只起诉其中一个,也可能不确定各主体之间的责任范围。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来源同上)

这条规定对“找谁赔”有直接的程序意义: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时,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部分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准备咨询时,可以先列出可能涉及的主体及其行为,例如产品提供者、销售者、维修者或其他相关方,再核对各主体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关联材料。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各主体责任范围如何,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范判断,不宜在材料不完整时先放弃对某一主体的请求。

四、工伤与第三人侵权交叉时的处理前提

如果缺陷产品伤害发生在劳动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的关系。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源同上)

这条规定区分了两个方向: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放在缺陷产品致害场景中,需要先核对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属于工伤事故、侵权第三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主体。工伤认定材料、劳动关系证明、第三人侵权证据分别对应不同程序,建议分开整理,避免把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材料混在一起。

五、咨询前建议核对的材料与费用边界

围绕本文问题,可以按以下清单整理材料。清单的作用是说明材料能核对什么,不是法定必交顺序,也不代表委托关系已经成立。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的事项 整理时的注意点
购买凭证 销售主体、购买时间、产品型号、价格 发票、订单、支付记录按同一产品对应
产品标识与说明书 生产者信息、产品来源、警示与使用说明 包装、说明书、保修卡一并留存
病历与诊断证明 损害部位、诊断结论、治疗过程 与医疗费票据时间对应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票据 已发生费用和合理支出范围 按项目分类,注明对应就诊记录
误工与收入材料 误工期间和收入减少情况 与休假证明、工资记录相互核对
产品实物与照片 产品状态、缺陷表现、使用环境 保留原物,拍照记录时间与来源
沟通记录 与销售者、生产者或其他主体的交涉过程 保留原始载体,不只保留截图片段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需要与律所书面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主体核对、诉讼代理等事项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由法院按案件情况收取,鉴定评估费由鉴定评估机构按项目收取,这两类属于第三方费用,具体金额需向相应机构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天津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文不列具体报价,也不作免费承诺。

缺陷产品造成伤害后,赔偿权利人应当向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涉及多个主体时,诉讼中还有追加共同被告和放弃部分请求的后果需要核对;赔偿项目则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以及残疾、死亡相关项目分别准备材料。产品责任的具体主体划分、共同侵权认定、天津地区统计数据的适用和费用安排,仍需结合购买凭证、产品标识、病历和费用票据进一步核对。需要咨询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政府部门转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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