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可执行性风险,可以从三条线入手:条款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的范围;条款是否落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修改的情形;协议是否以书面形式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协商一致的意见。在河北进行婚姻家事咨询时,建议先按这三条线把协议文本与财产凭证逐一对应,再就河北省内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审查口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理要求另行核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就协议文本与材料清单做前期梳理。
一、先核对条款处分的财产是否在可以约定的范围内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发〔2025〕71号,2025-12-26印发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可以对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包括归各自所有、赠予第三人或者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帮助。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离婚协议可以对双方购买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约定房屋使用权及将来取得所有权后的归属。离婚协议可以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约定共同所有,但应当明确各自所占份额。离婚协议可以对一方当事人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婚后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约定所有权的归属。”
这一条列出的是一份可约定事项的类型清单,判断可执行性风险时可以逐项对照:
个人财产的约定包括归各自所有、赠予第三人、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补偿或帮助三种去向。写“归各自所有”时,财产本身需要能够识别,协议正文与财产清单分离、只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而清单缺失的,履行阶段容易就某笔存款、某辆车是否在约定范围内发生争议。
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涉及第三人的身份信息与标的指向,核对第三人是谁、赠予的是哪一项财产,是判断条款能否落地的基础事实。
双方购买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条文允许约定房屋使用权及将来取得所有权后的归属。此类条款的风险点集中在“双方购买”这一事实是否有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备案信息支撑,以及使用权的期限、方式是否写明。
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约定共同所有时,条文明确“应当明确各自所占份额”。份额空白、只写“共同共有”而不写比例,或比例之和与整体不符,都会给后续分割、变价留下争议空间。
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婚后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核对要点是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与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二者分别对应条文中的两个事实要件。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范是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北京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工作。在河北咨询时,它的用途是提供一份可对照的条款类型清单;河北省内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核对。
二、再核对是否落入登记机关要求修改的情形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予以修改:(一)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二)剥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探望子女权利的;(三)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与子女断绝关系的;(四)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五)协议事项不完整的;(六)协议内容与离婚无关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项情形中,与财产条款直接相关的是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处分财产时是否触及第三人权益,例如把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设有抵押的财产写入协议;财产、债务事项是否写全;是否把与离婚无关的商业安排、投资分工写进协议。第一项至第三项指向婚姻自由、探望权与亲子关系,属于人身性内容,审查财产条款时同样需要通读全文,因为这些情形出现时,整份协议都可能被要求修改。
这里需要划清一个边界:本条规定的是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环节要求当事人修改的情形,法律效果限于登记审查;条款在民事上是否有效、能否强制履行,要结合其他规范判断,本次资料未提供相应依据,需另行核对。登记机关未提出修改,与条款必然可以强制执行,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
三、回到协议本身的形式与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05-28通过,2021-01-01施行)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两条合起来看,财产条款需要落在“财产处理”这一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之中,并以书面协议为载体。协议里财产部分只有原则性表述、具体标的另附清单但清单未签署,或债务处理一栏空白,都会影响“协商一致”能否被清晰呈现。核对时可以把协议正文、签署页、财产清单作为一组材料对照阅读。
四、按标的类型分组核对材料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对应的判断点 |
|---|---|---|
| 协议原件及签署页 | 是否书面、双方签名与日期、财产与债务部分是否填写 | 形式与记载完整性 |
| 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 财产归属、购买主体、取得所有权时间 | 条款标的能否特定 |
| 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买卖合同与备案信息 | “双方购买”这一事实 | 使用权与将来归属约定的基础 |
| 贷款、抵押、查封相关信息 | 财产上是否承载第三人权益 | 是否触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
| 涉及赠予第三人的身份与标的材料 | 第三人的身份、赠予财产的范围 | 赠与条款的指向是否明确 |
| 协议中的份额表述 | 共同所有是否写明各自份额 | 份额是否明确 |
表格中的材料用于帮助把协议文字与客观事实对应起来,属于建议的整理顺序,读者可按自身情况取舍。
五、几个常见的判断误区
其一,把登记环节的受理当作条款可以强制执行的证明。其二,约定共同所有而不写份额,或份额表述与财产整体不一致。其三,财产清单与协议正文分离,标的不特定。其四,将与离婚无关的经营安排写入协议,触及“协议内容与离婚无关”的情形。其五,处分财产时未核对抵押、共有等第三人权益状况。其六,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直接约定所有权归属,而条文对此类房屋的表述是使用权及将来取得所有权后的归属。
六、咨询与委托中的费用边界
如果就协议条款审查、材料梳理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委托,可参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服务价格,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具体是否将条款审查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合同中明确。
七、还需要向本地核实的事项
河北省内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具体审查口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约定归属的办理要求,本次资料未覆盖,需要向当地机构核对。协议条款在民事上的效力与强制执行问题,也需结合相应规范另行判断。把协议文本、财产凭证、贷款抵押信息按上表分组整理后,再进入咨询,沟通会更聚焦于条款本身的风险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保留固定咨询入口,电话4009003957,可就本文提到的协议条款、材料分组与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核对;涉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请优先联系公安机关及当地公共法律服务机构。
参考来源
-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京民发〔2025〕71号,2025-12-26印发施行,原文见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512/t20251231_4382432.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2020-05-28通过,2021-01-01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原文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