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程款纠纷咨询首先需要区分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合格以及合同是否有效,因为这两种情形直接决定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能否请求修复费用。资料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百九十五条则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围绕履行与结算核查,建议先核对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拨款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记录及验收结论,并核实合同效力与工程质量的实际状态,再判断价款主张或修复费用的具体依据。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所载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转载: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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