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挂靠施工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中,签约承包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核验的起点是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指向哪一方;材料上宜先调取现场施工组织与履行证据,再对照挂靠关系内部的款项约定与收款授权。收款主体与收款账户属于资金流向线索,需要与施工履行证据相互印证后才能说明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官方文本: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2111.html)
一、第一组:指向实际施工组织的履行证据
这一组要核对的是“谁在现场组织施工、谁承担投入”。可以收集:施工日志与进度记录、项目部人员任命与考勤、劳务班组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材料采购与领用单据、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进出场记录、与发包人及监理的往来函件和会议纪要、签证与工程量确认文件、施工保险投保记录。核对对象是同一事项上的主体是否一致、期间是否衔接、原件来源是否可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签证等书面文件在这里既服务于工程量确认,也可用于识别实际履行主体。
二、第二组:挂靠关系内部的款项约定与收款授权
签约承包人与收款人不一致时,需要核查收款账户的归属、是否有委托收款或代收授权、发票由谁开具、税金与管理费如何扣缴、被挂靠企业是否实际参与项目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官方文本: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该条把支持范围限定在工程质量合格、并参照借用人与施工企业之间关于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资质借用费、使用费不在支持之列。收款人与签约承包人不一致时,收款安排能否对应到这一约定,需要结合授权文件与账目记录判断。两版解释的衔接与适用范围,本次资料未展开,具体案件需另行核对。
三、第三组:计价依据与结算文件
quantity与价款层面,先看合同对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随后核对设计变更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及约定期限内的答复记录。
材料整理时,可以按“同一事项—主体—期间—原件来源—数额”五栏并列比对三类材料,重点看施工履行证据与收款凭证能否相互对应;对于不一致的收款安排,核查是否存在授权或委托收款文件。上述比对属于整理建议,用于帮助厘清现有事实,具体主张仍以案件证据和程序阶段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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