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天津机动车事故的当事人,在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前或者复核审查期间,可以为复核事务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复核申请书和书面意见起草、证据材料梳理、代理提交材料等服务。需要同时核对三个对象:委托合同是否写清服务范围和费用,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受理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代理人提交材料、到场陈述等具体手续如何要求。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和委托材料前作咨询准备。
一、复核阶段委托律师的法律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从一般民事代理规则看,复核阶段的法律咨询、文书起草、材料梳理和代理提交,属于可以通过委托关系安排的事务。复核程序中哪些环节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需要向受理机关核对;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行为性质要求本人亲自实施的,不得代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同时明确:“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这条规定把“提出要求”的主体写成当事人。律师能否以代理人身份提出到场要求、代为提交材料,需要授权委托书与受理机关的具体手续相衔接。建议在委托前向受理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是否接受代理提交复核申请和补充意见,是否接受代理人到场,材料是否需要原件核验。天津各区交警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复核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具体窗口要求以该部门告知为准。本文按全国施行的规定回答,不把某一窗口的做法写成天津统一规则。
复核结论有维持原认定、责令补正或解释后维持、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等不同结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委托律师的工作可以围绕这些法定审查点展开,但不能保证复核结论,复核结论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
二、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的核对
委托合同解决服务范围、费用和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授权委托书解决代理权限的证明。两者作用不同,建议分别核对,不宜混为一份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签约日、授权委托书出具日、复核申请提交日可能不同,分别对应合同成立、代理权授予和程序行为,建议在同一案件材料中标注清楚,避免仅凭日期不同推断材料矛盾。
委托合同可以写清:服务阶段是复核申请前评估还是复核审查期间;工作内容是咨询、文书起草、材料梳理、代理提交中的哪些事项;授权权限和期限;费用构成与支付方式;文书送达方式;终止与退费条件。授权委托书如采用书面形式,应按第一百六十五条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拟由律师代为提交补充意见或者代收复核结论,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写明,并与受理机关确认是否接受。
三、复核阶段律师工作的具体落点
复核阶段的律师工作,可以对照第七十四条的审查内容组织材料: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再对照第七十六条的五种情形,判断复核理由应当落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还是程序合法性上。这样整理有助于把“对认定不服”的具体理由转化为可核对的材料。
当事人希望到场陈述的,可以协助向受理机关提出要求;是否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复核结论作出后,第七十八条规定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召集各方当场宣布。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认定;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律师可以协助跟踪这些节点、核对送达记录和重新认定材料,但程序推进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涉及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或者调取监控、询问证人等事项,本次资料没有给出复核阶段律师阅卷权的具体条文。建议在委托前向受理机关询问可行方式,不把诉讼程序中的阅卷规则直接套用到复核程序。
四、建议准备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用法 |
|---|---|---|
|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 作出机关、认定事实、责任划分、救济告知和收到日期 | 确定复核对象和申请前提 |
| 复核申请书及提交、邮寄凭证 | 申请时间、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 判断复核是否已经受理 |
| 身份证件、代理关系材料 | 当事人与受托人的主体信息 | 供受理窗口核验代理关系 |
| 委托合同 | 服务范围、费用、期限、终止条件 | 判断律师工作是否在委托范围内 |
| 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期限、签名盖章 | 证明代理权限 |
| 证据材料清单及来源说明 | 事故事实、责任划分依据、程序节点 | 组织复核意见和补充材料 |
| 沟通记录、送达回证、缴费凭证 | 提交、送达、费用支付情况 | 形成完整材料链 |
以上为建议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清单;天津受理窗口的实际收件要求,建议向受理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对。复核申请是否在期限内提出,应以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救济告知和受理机关要求为准;本文所引资料未提供具体申请期限条文,因此不写固定天数。
五、费用边界与常见误区
费用方面,本次资料没有天津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不能给出统一报价。律师服务费以及复核咨询、文书起草、材料整理、代理提交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检验、鉴定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按实际发生和委托约定另行核对。建议在合同中区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写明费用构成、支付节点和票据安排。
常见误区有三类。其一,把委托合同当作授权委托书;合同约定服务与费用,授权书证明代理权限,两者建议分别签署、分别核对。其二,只写概括性权限而不写具体事项和期限;复核阶段拟由律师提交什么材料、是否代收文书,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载明。其三,把委托律师理解为复核结论的保证;复核结论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可能维持,也可能责令重新调查、认定。委托律师的作用是围绕法定审查点整理事实、证据和程序材料,并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如果正在准备天津机动车事故责任复核阶段的委托,建议先按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和送达记录分组核对;对期限、窗口收件和代理人参与方式有疑问的,再向受理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的整理和拟议委托事项作进一步咨询准备。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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