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选择律师时应当先看其能否把三件事讲清楚:这类损失在现行赔偿规则中处于什么位置、需要什么样的鉴定评估、律师费与鉴定费等费用如何划分;选择鉴定机构则要围绕委托事项、鉴定材料、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范围、报告方法四项逐一核对。可以带着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和保险定损材料,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准备事项,再决定是否进入委托环节。
先确认“贬值损失”在赔偿范围中的位置
车辆因事故受损后主张价值下降,实践中常被称为“贬值损失”。这一说法能否转化为可支持的赔偿请求,需要先对照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法定列举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版本:2020年修正;来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6日公开原文,转载自荥阳法院,https://zz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9408)
这一条以四项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予支持的财产损失,其中没有出现“车辆贬值损失”的表述。由此可以确认的是:维修费、重置费、符合条件的停运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分别对应不同的证明对象;车辆因事故受损并发生价值下降这一事实本身,不能直接等同于第十二条所列的某一项损失。至于具体案件中能否主张、以何种请求名义主张、需要哪些证据配合,属于需要结合事故形态、车辆使用性质、维修情况和鉴定材料进一步核对的问题,不宜在咨询阶段先下结论。
选择律师时,可以让对方说明其对该条四项的理解,以及本案材料与哪一项最接近、差距在哪里。能够把“现有材料能证明什么、还缺什么”分开讲的律师,比只给出赔偿预期数字的律师更便于委托人判断。
选律师时核对四件事
第一,核对对损失项目的区分能力。 第十二条四项的适用条件并不相同:维修费用对应实际修复支出;重置费用以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前提;停运损失限定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针对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形。律师应当能够说明本案车辆属于哪一类使用情形,拟主张的项目与哪一项对应,而不是把所有损失合并成一个总额。
第二,核对鉴定评估的组织思路。 车辆价值类评估涉及委托事项如何表述、送检材料是否完整、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评估方法是否与待证事实匹配。咨询时可以请律师说明:拟委托的评估事项是什么,需要车主提供哪些原始材料,评估报告出具后可能从哪些角度被质证。律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越具体,越便于判断其是否做过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三,核对收费的书面约定。 司发通〔2021〕87号文件(2021年12月28日成文)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来源: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据此,律师服务费并非由委托人单方决定,也不存在可由文章统一给出的北京地区固定价。委托前应当要求律所把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对应的工作范围写进书面材料,并确认哪些事项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哪些需要另行支付。
第四,核对沟通与材料交接方式。 车辆价值评估往往需要车主提供购车资料、维修记录、行驶里程、事故前车况照片等。可以询问由谁整理送检材料、评估机构由谁联系、报告初稿是否交由委托人核对、鉴定费如何支付。这些安排属于委托事项的组成部分,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鉴定机构怎么选
鉴定评估机构的选择,重点不在于名称听起来是否权威,而在于其执业范围与本案委托事项是否对应。可以从以下四项核对:
其一,委托事项。评估委托书应当把要解决的问题写清楚,例如是评估修复后的价值减损,还是评估维修方案与费用,或是评估事故前的车辆价值。委托事项表述含糊,报告结论就容易与待证事实错位。
其二,鉴定材料。材料应当能够反映车辆事故前状况、受损部位、维修过程与结果、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维修清单、维修发票、保险定损单、车辆登记信息、事故认定书之间应当相互对应。材料之间出现时间、金额或维修项目不一致时,建议先由委托人说明来源,再由律师判断是否需要补充。
其三,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范围。可以核对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是否覆盖相应评估事项,报告署名人员是否具备对应执业资格,报告是否加盖机构印章。具体资质名称和查询渠道,需在委托前另行向机构或主管部门核实,本文不逐一列明。
其四,报告的方法与依据。一份可用的评估报告,通常会载明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依据、评估方法、测算过程和结论。咨询律师时可以请其说明:报告采用的方法是否适合本案车辆,结论与维修记录是否能够衔接,是否存在只给结论、不写测算过程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评估报告是证据材料之一,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对方质证意见和审理者的判断。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报告采信结果作出保证,都缺乏依据。选择律师时,可以把“能否预判报告可能被质疑的环节”作为沟通内容,而不是把“能否保证报告被采纳”作为选择标准。
费用边界要分开看
车辆贬值损失类事项中,至少涉及三类费用,性质不同,不能混在一起比较:
| 费用类别 | 支付对象 | 核对要点 |
|---|---|---|
| 律师服务费 | 律师事务所 | 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对应工作范围以书面约定为准;律所依据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制定标准 |
| 鉴定评估费 | 评估机构 | 属于第三方费用,通常不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金额以机构报价为准,委托前应确认由谁支付、何时支付、是否因补充材料另行计费 |
| 诉讼费 | 人民法院 | 按受理法院通知交纳,不属于律师服务费,也不属于评估费 |
把鉴定费报价当作律师费报价,或者只比较律师费总额而不比较服务范围,都容易在委托后产生分歧。书面委托材料中,建议分别列明律师服务项目、第三方费用项目和支付节点,并保留付款凭证。
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为提高沟通效率,可以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来源”分组整理:事故认定书与现场照片对应事故发生经过;维修清单、维修发票与保险定损单对应修复支出;车辆登记信息、购车发票、行驶里程记录对应车辆基本情况;评估委托书与评估报告对应鉴定过程。材料存在不同版本时,保留原件来源和形成时间,不自行改动。
同时要避免两个常见误区:一是把“承诺赔偿金额”作为选择律师的主要标准,赔偿范围仍要回到第十二条所列项目和本案证据;二是把评估报告等同于最终结论,报告需要经过质证,律师的工作包括对报告的形成过程和内容提出意见。
是否委托、委托哪些事项、费用如何计算,都需要在书面材料中逐项确认。涉及车辆价值评估的委托事项、鉴定材料是否齐全、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的划分,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核对后再作安排。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