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准备起诉时,需要准备的赔偿证据,取决于你在起诉状里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围绕轻微伤,通常集中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这几项;每一笔请求都要落到“实际发生了多少、是否合理、与本次伤害有没有关系”三个点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接待这类咨询时,一般会先请当事人按赔偿项目把票据和证明分组,再逐项核对时间、金额和出具主体是否对得上。
一、先定请求项目,再倒推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原文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一条把赔偿项目分成了两类: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轻微伤案件的主张通常落在前一类各项和误工费上。条文后半段关于残疾、死亡的项目,对应的是造成残疾或死亡的情形,与轻微伤的主张不是同一层次,是否需要另行评定,要结合伤情和鉴定机构的意见核对,本次资料未涉及伤情评定与伤残等级评定之间的关系。
按项目倒推证据的好处是:起诉状里写了几项,证据目录就对应几组,不会出现“有票据却说不清是哪一项”的情况。
二、医疗费: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三样要对得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原文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这条包含三层内容,整理材料时可以分别对照:
第一层是证据形式。收款凭证要与病历、诊断证明结合使用,单独一叠发票说明不了治疗与伤情的关联。
第二层是举证责任。对方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由对方举证,这一层不需要你提前证明“每一项检查都必要”,但病历记录完整会减少争议空间。
第三层是数额节点。医疗费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也可以与已发生的费用一并主张。这意味着起诉时不必等所有后续治疗结束,但已经发生的部分要有凭证。
整理建议:把门诊票据、住院票据、费用明细清单按就诊时间排序,与病历中的就诊日期逐条对应;外购药、复查、康复治疗单独标注,并保留医嘱或处方;付款人与受害人不一致的,保留付款记录以便说明。
三、误工费: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是两条独立的线
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同上解释,2022年修正)
误工时间这一端,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建议保留诊断证明中写明建议休息期间的部分、病假条、复诊记录。
收入状况这一端,条文按三种情形分别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种情形对应不同材料:
- 有固定收入: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记录,几份材料互相印证“事发前收入水平”和“事发后实际减少”两个事实。只有单位盖章的误工证明、没有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力容易被质疑。
- 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收入凭证,如经营流水、劳务结算单、平台收入记录等。
- 无法举证:进入参照行业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此时需要说明从事的行业和岗位。
需要提醒的是,条文写的是“实际减少的收入”,不是“应发工资”。事发前后工资照发、仅奖金受影响的情况,与停发工资的情况在举证上并不相同,材料要能反映实际减少的部分。
四、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这几项在同一条司法解释中分别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2022年修正),要点各有不同。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条文明确“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整理时建议保留医嘱中关于护理的建议、护工合同与付款凭证、护理人员收入材料。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的具体数额,本次资料未提供,需要另行核对。
交通费条文写明:“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核对重点是票据与就诊记录的对应关系,票据时间与就诊日明显不符、人数超出必要陪护范围的,容易被要求说明。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具体补助标准本次资料未提供,需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核对。
营养费条文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轻微伤主张营养费,医疗机构意见是重要参照,建议保留病历或诊断证明中关于加强营养的记载。
五、协商过程的记录也建议一并整理
协商不成是起诉的前提事实之一。可以保留的材料包括:与对方沟通的微信、短信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函件及送达凭证,以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等组织调解形成的记录。这些材料的作用是说明双方曾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而不是证明对方“态度不好”。整理时建议标注时间、参与人和协商的具体数额区间,便于与起诉主张对照。
六、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程序要求:
第一步,按赔偿项目分组,把票据和证明分别归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六组。
第二步,在同一组内核对“三对应”——票据与病历对应、金额与明细对应、付款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能说明。
第三步,核对时间范围,确认每笔费用发生在治疗期间内,误工期间与医嘱休息期间一致。
第四步,整理收入与误工材料,确认能支撑“实际减少”的具体数额。
第五步,把协商记录按时间排列,与起诉主张的数额形成对照。
七、费用边界要分开看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费属于不同性质的支出。律师服务费由你与律所书面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证据梳理、文书起草、立案、出庭等事项可以分别协商是否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按受理法院的通知预交;鉴定费属于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本次资料没有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数额,不作金额判断,建议以书面约定和法院、鉴定机构的正式通知为准。
协商不成后起诉,证据准备的核心是把每一项请求还原成可核对的事实。已经整理过一轮材料仍不确定归组的票据、说不清收入减少幅度的误工材料,以及需要进一步核对的当地护工报酬、伙食补助标准,都可以在咨询时一并提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联系电话是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