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银咨询征地拆迁律师费用时,费用核对建议分成两条线:律师服务费查书面收费合同、合法票据和付款凭证;诉讼费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查交费凭证或委托付款凭证。对涂改且无按印的补偿登记表,宜查验原件以及能够印证涂改内容的原始材料,这类材料主要用于核对案件事实和拟委托工作范围,律师费仍以双方书面约定和合法票据为准。
一、先分清律师服务费与诉讼、第三方费用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的性质和收款主体不同,核对时不宜混在一起。
关于律师服务费,《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并明确“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该条还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对于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收的,该条要求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关于诉讼中的第三方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同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因此,费用核对时可以把律师费票据与鉴定、评估机构开具的票据分开查看,核对收款主体、款项用途和对应材料是否一致。
二、建议查验的原件与核对内容
| 建议查验的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用途说明 |
|---|---|---|
|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原件 | 服务范围、程序阶段、计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安排 | 核对拟委托事项与收费约定是否对应;具体工作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 |
| 律师费合法票据原件 | 开票主体是否为律师事务所、金额与合同是否对应、是否为合法票据 | 对应前述“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及不得用内部收据代替合法票据的要求 |
| 银行转账凭证或收款回单原件 | 收款账户是否为律师事务所账户、付款金额与时间 | 核对是否存在向律师个人直接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情形;如属代收,可核对是否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律所账户 |
| 诉讼费交费凭证(如涉及诉讼) | 交费项目、金额、收款主体 | 与律师服务费区分核对 |
| 鉴定、评估等委托合同及机构发票、付款凭证 | 收款方是否为有关机构或单位、费用项目与案件是否需要鉴定评估对应 | 对应第三方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的规定,核对法院是否代收代付 |
| 补偿登记表原件及涂改处相关材料 | 涂改位置、有无签字或按印等确认痕迹、是否存在其他版本、测量记录、公示材料、补偿协议等 | 用于核对事实和委托工作范围,通常不单独作为律师收费依据 |
补偿登记表存在涂改、未见按印时,可以先把原件、涂改处附近内容、同一事项的其他版本材料以及能够说明涂改形成过程的记录放在一起比对。涂改处有无签字、按印或其他确认痕迹,属于事实核对内容;本次资料未涉及补偿登记表涂改效力的具体规则,建议结合原件向经办机构或律师进一步核实。这类核对有助于判断材料是否完整、是否需要补充调查,也便于与律所沟通工作范围。
三、费用咨询时的核对顺序建议
可以先核对律师服务收费合同与委托事项是否对应,再核对律师费票据和付款凭证上的主体、金额、时间,最后把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凭证单独归类。对于补偿登记表等案件材料,可以另附一份材料清单,注明原件来源、涂改位置和已有印证材料。这样整理后,再到律所咨询收费方式、服务阶段和费用边界,便于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第三方费用分别确认。
出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九项,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十二条,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