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大名县咨询工伤赔偿,实际要解决的是三件事的分别核对: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对应什么等级与护理依赖,以及按该等级可以主张哪些待遇项目。这三个阶段的受理主体、时限、所需材料和举证责任各不相同,混在一起问容易得到笼统答案。咨询前建议按“认定材料、鉴定材料、待遇与工资材料”三类分别归拢,再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归类和阶段顺序做一次梳理。
一、先分清三个阶段各自解决什么
工伤认定解决“是不是工伤”。它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依据的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害程度,而不是医疗费用高低。
劳动能力鉴定解决“伤到什么程度”。伤残等级、生活护理依赖程度、辅助器具配置、停工留薪期是否需要延长,均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或评定为节点。本次资料未覆盖鉴定申请的具体受理机构、所需材料和办理时限,这部分需要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核对。
赔偿解决“按什么标准支付、由谁支付”。待遇项目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主体不同,核对对象也不同。
把这三段分开,是因为同一份病历在三段中的用途不同:在认定阶段用来证明伤害事实和诊断时间,在鉴定阶段用来支撑功能障碍程度,在待遇阶段用来衔接停工留薪期的长短。
二、哪些情形属于工伤、视同工伤,哪些不得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该条同时明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项情形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则划出了排除范围:职工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咨询中最容易出偏差的是上下班途中这一类:条文写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体现,仅凭个人叙述无法替代。另一处常见偏差是把“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直接等同于工伤,条文对这类情形设定了“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条件。
三、谁去申请、多长时间内申请
第十七条对申请主体和期限作了区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时限内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里有两个需要分开看的日期:30日是单位的申请期限,1年是职工一方可以直接申请的期限。单位逾期未申请,后果是这段时间内的相关待遇费用由单位负担,条文并未规定职工一方因此丧失申请资格。至于大名县对应的具体受理窗口和统筹层级,属于地方经办细节,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实后再递交。
四、递交什么材料,举证责任在谁
第十八条列明了申请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该条同时要求,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确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条对咨询的实际意义在于:当单位口头否认属于工伤时,职工一方需要准备的是证明劳动关系和伤害事实的材料,否认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据此可以整理一份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提示 |
|---|---|---|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是否前后一致 | 第十八条要求载明这四项基本情况 |
|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 |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 对应第十八条第二项,建议按同一单位、同一期间归集 |
|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 伤情与诊断时间 | 对应第十八条第三项 |
|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诊记录 | 治疗是否连续,与停工留薪期的衔接 | 建议按时间顺序排列,标注首诊与复诊 |
| 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联系方式、报警或救援记录 | 事故经过的佐证 | 属建议整理材料,用于配合调查核实 |
五、鉴定确认后,待遇按哪些节点衔接
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在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仅覆盖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标准,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分档未在资料范围内,不宜套用上述比例推算;“本人工资”的计算口径也未在本次资料中给出,涉及具体金额测算时需另行核对条例相关条文后再计算。上述来源均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可参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转载: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六、咨询时把委托范围和费用项目分开问
与律所沟通时,建议把三件事分开确认:一是拟议的工作范围,例如材料梳理、申请文书准备、参与调查核实、待遇项目测算分别是否纳入;二是律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与支付节点,以书面约定为准;三是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以及进入其他程序可能产生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需要分别列明。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地区性收费标准或报价,具体金额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以传闻数字作为预期。
材料准备上还有两点值得留意:劳动关系证明与病历记载的单位名称、时间段应当能够对应;工资记录建议覆盖事故前一段连续期间,便于核对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这些属于整理建议,用途是让现有事实更清晰,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结语
工伤赔偿咨询的落点,是把认定阶段的申请主体与期限、材料与举证责任,鉴定阶段的确认事项,以及待遇阶段的支付主体和分档标准逐项对齐;本次资料未覆盖的鉴定办理细节、五至十级待遇标准、“本人工资”口径和大名县当地经办要求,都需要另行核实后再作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协助按上述三类归拢材料、核对时间节点与待遇项目,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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