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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邯郸征地拆迁律师咨询:同一征地公告的张贴照片与签收记录日期不同,咨询前应核对哪份送达材料?

同一征地公告出现张贴照片日期与签收记录日期不一致时,咨询前建议优先核对 张贴照片所对应的公告原件及其张贴记录 ,用它确认公告的发布主体、发布位置和公告起算日;签收记录放在第二位核对,用来确认签收人身份、所签文书的名称以及签收日期。

同一征地公告出现张贴照片日期与签收记录日期不一致时,咨询前建议优先核对张贴照片所对应的公告原件及其张贴记录,用它确认公告的发布主体、发布位置和公告起算日;签收记录放在第二位核对,用来确认签收人身份、所签文书的名称以及签收日期。两份材料的证明对象不同:张贴照片对应的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这一程序事实,签收记录对应的是个别告知或文书交接事实,不宜直接用签收日期替代公告发布日期的判断。

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同样要求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据此,公告程序的核心事实是“在范围内发布”和“公告期长度”。张贴照片连同公告原件、张贴位置说明、拍摄时间信息,可以核对公告是否在法定范围内张贴、公告文本名称与作出主体是否一致、公告期是否满足法定期限。签收记录可以核对的是:签收人是否为权利人本人或有权签收人、所签文书名称是否就是该份公告、签收日期与张贴日期之间是否存在时间差。若签收记录所载文书名称与公告不一致,两个日期本就可能对应不同文书,需要先分清对象再谈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该条的适用对象是诉讼文书送达,与征地公告的发布程序不是同一事项,不能直接援引该条确定征地公告的起算日期。

咨询前的核对顺序建议

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向律师说明事实:

顺序 核对对象 用途
1 公告原件(名称、编号、作出机关、日期) 确定这是哪一阶段的公告,是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还是征收土地公告
2 张贴照片及拍摄信息、张贴位置 核对是否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以及首次张贴时间
3 公告期是否满三十日 对应补偿安置公告的法定公告期要求
4 签收记录(签收人、身份关系、文书名称、日期) 核对签收的是否为同一份公告,以及签收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5 其他同期材料(预公告、听证材料、补偿登记通知等) 判断两份日期差异是否源于不同文书、不同环节

整理时建议保留原件或原始电子文件,照片注明拍摄设备与时间来源,签收记录注明持有人与取得方式;对差异原因暂不下结论,只记录“张贴日期为某日、签收日期为某日、所涉文书名称是否相同”三项事实。这样在咨询时,律师可以直接判断差异属于同一文书的记录不一致,还是分属两个程序环节。

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先说明案件所处阶段(预公告、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或补偿决定)、公告涉及的地块与权利主体,并带上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或照片。是否将材料梳理、公告程序合法性分析、补偿安置协商等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具体以委托约定为准;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以上核对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替代对个案的实体判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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