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解除决定书本身,再以该决定书的作出日期为基准核对工会程序材料。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其中“事先”是相对于解除决定作出的时间而言;只有先确定解除决定的主体、类型和日期,工会通知材料上的时间、签收和书面反馈才有比对基准。如果解除属于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第四十三条的适用前提本身就需要另行判断,不能直接按单方解除的工会程序要求套用。
一、先核解除决定书:确定比对基准
建议先核对解除决定书或解除通知的原件,重点看四项:
- 作出主体:落款单位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加盖公章或有授权签署记录。
- 解除类型与依据:写的是单方解除、协商一致解除,还是其他情形;援引的是哪一条规章制度或法定事由。
- 作出日期:落款日期与实际形成时间是否一致,有无涂改、补签痕迹。
- 送达情况:送达时间、方式及签收记录,用于确定劳动者知悉解除的时间。
这一步的作用是确定“解除行为何时作出、依据什么作出”。如果解除依据属于经济性裁员,还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类情形下,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程序的时间要求与第四十三条不同,不能混用同一套比对标准。
同时可以对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列举的禁止解除情形,核对解除依据是否触及该条各项条件;该条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的若干情形,适用范围以条文列举为准。
二、再核工会程序材料:看时间、内容和反馈
工会程序材料通常包括通知工会的函件、工会签收记录、工会意见回函、用人单位研究意见及书面反馈等。建议按以下维度核对:
| 核对项 | 看什么 | 对判断的作用 |
|---|---|---|
| 通知时间 | 通知函落款日期、工会签收日期 | 与解除决定日期比对,判断是否形成于解除决定之前 |
| 通知内容 | 是否载明拟解除的理由、依据和拟解除人员 | 判断“将理由通知工会”是否有对应内容 |
| 工会意见 | 工会是否回函、提出纠正意见 | 判断工会是否行使纠正权 |
| 处理结果反馈 | 用人单位是否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对应第四十三条后段的书面反馈要求 |
需要说明的是,工会材料日期晚于解除决定日期,只说明时间顺序上存在不衔接,是否影响解除的效力,还要结合解除依据、规章制度、工会意见内容及后续程序综合判断;本次资料未提供可直接推导解除无效的条文,不宜仅凭日期差异下结论。
三、日期不衔接时的整理顺序
建议按“先确定解除行为,再比对程序材料”的顺序整理:
- 以解除决定书落款日期和送达日期为基准,列出时间轴;
- 将工会通知函、签收记录、工会回函、书面反馈按形成时间填入同一时间轴;
- 对每一份材料注明原件来源、形成主体和保管方,区分用人单位制作材料与工会制作材料;
- 对日期涂改、缺页、无签收的材料单独标注,另行核实。
这样整理的意义在于:先把“解除何时作出”这一事实固定下来,再判断工会程序材料能否对应“事先通知”的要求,避免在日期基准未确定时反复比对,得出不稳定的结论。涉及邯郸地区的具体咨询,可结合上述材料清单向当地劳动纠纷律师说明解除类型、决定日期和工会材料形成时间,再确定后续核对重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