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书中,把“主管/管辖异议”与“实体答辩”写成两个可以分别选择的服务项,各自约定计费方式与金额,并把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翻译费等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单列于律师服务费之外,是本题的落点。邯郸是咨询场景,费用数额由律师事务所按自身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全国性规范并未规定统一价格。
一、把两项工作分开写,计费方式写清楚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据此,合同约定仲裁而实际履行地不同所引发的程序分歧,可以拆成两个工作项:
- 程序异议部分:就仲裁条款的效力、主管或管辖问题出具意见、撰写并提交异议文书、出席相应程序;
- 实体答辩部分:就争议实体问题答辩、举证、质证、出席开庭。
每一项都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委托书中注明计费方式(按件、按阶段或计时)与对应金额。如果两项打包计价,建议写明打包价覆盖的具体环节,以及哪些工作不含在内,避免后续对“异议被驳回后转入实体答辩是否另行计费”产生分歧。
二、三类费用不能混列
同一意见第八项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该条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落实到本题:仲裁费、保全费属于代付项目;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实际履行地与邯郸不一致时,可能产生异地办案差旅费,委托书中可以约定差旅费的计算口径、报销范围和凭证要求。管辖异议是否单独计价、实体答辩如何计费,属于协商事项,需要在条款中明示,不能留白。
三、签约前的材料核对
| 核对对象 | 能确认什么 | 建议动作 |
|---|---|---|
|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原文 | 约定的仲裁机构与争议范围 | 作为界定程序异议工作量的基础 |
| 实际履行地证据(交货、施工、付款、服务记录) | 履行事实的时间、地点、经办主体是否一致 | 建议比对同一笔业务在不同材料上的记载 |
| 委托书收费条款 | 服务项、计费方式、代付与差旅费口径 | 建议逐项对照上述三类费用检查 |
| 收费清单与有效凭证 | 代付费用、差旅费是否可查 | 建议在付款前索要并留存 |
收费发生争议时,依同一意见第十三项,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需要提示的是:约定仲裁而实际履行地不同时,主管或管辖问题能否成立、如何主张,要结合合同文本、履行证据和受理情况判断,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委托书能解决的是把这项工作是否委托、如何计费写清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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