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山咨询政府信息公开律师费用时,“申请与答复编号比对”是否单列为收费项目,现行资料没有统一的律师服务收费目录可供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以及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并未规定律师服务如何拆分报价。因此,该项工作是否单列、按件计费还是并入某一阶段的服务费,应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和报价单的约定为准。委托前核对报价,重点是把“做什么、怎么计费、哪些费用另计、什么情况需要确认增项”逐项落到书面。
一、“编号比对”可以核对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入办理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因提交方式不同而有不同起算规则: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一般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上述规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公开文本可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页面。
据此,“申请与答复编号比对”通常可以围绕同一申请展开:申请编号与提交、签收或确认日期是否对应;答复日期是否落在法定期限内;延长答复是否经过同意并告知;答复内容属于哪一类处理结果。该条例第三十六条列明了答复的几种情形,包括已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告知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可能负责机关、重复申请的不予重复处理,以及工商、不动产登记等特别规定情形告知依相关规定办理。编号比对可以把申请、期限和答复类型放在同一张表上核对,便于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期限节点是否清楚。
需要区分的是,这类比对属于材料整理和程序节点核对工作,不等同于对答复内容作出法律评价。是否将“比对”单列为一个报价项目,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如果报价单只写“政府信息公开全程服务”,建议进一步问清比对工作是否包含在内、交付什么形式的成果。
二、委托前核对报价项目的顺序
建议先核对服务范围,再核对计费方式,最后核对费用边界和增项规则。
| 核对项目 | 可以问清的内容 | 对理解报价的作用 |
|---|---|---|
| 服务阶段 | 报价覆盖申请材料准备、递交与签收确认、答复接收与编号比对中的哪些环节 | 判断“比对”是单列还是并入阶段服务 |
| 计费单位 | 按件、按阶段还是按工时;同一申请涉及多次答复如何计算 | 避免同一工作重复计价或漏项 |
| 比对成果 | 是否提供申请与答复对照表、期限节点表等书面成果 | 判断该项工作的具体交付形式 |
| 费用边界 | 律师服务费之外,复制、邮寄、公证等第三方费用由谁承担 |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其他支出 |
| 增项规则 | 出现补充申请、延期答复、另行程序时如何确认新增费用 | 避免履行中口头加价争议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身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不收取费用,但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该条同时明确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这一条约束的是行政机关的收费,不能据此认为律师服务免费,也不能反推律师必须按某一标准收费。报价核对时,应把行政机关可能收取的信息处理费与律师服务费分列,并写明由谁承担、如何结算。
如后续涉及诉讼,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也是不同项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委托前可以把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第三方支出分栏列明,避免把不同性质的费用混在一个总价里。
三、写入委托文件前的确认点
建议在签署前要求报价单与委托合同相互对应:服务事项逐项列明;计费方式写明计算基数和结算节点;“申请与答复编号比对”明确是单列项目还是包含项;第三方费用和信息处理费写明承担方式;新增工作约定书面确认程序。对唐山本地的具体报价,因本次资料没有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或区间,需要向拟委托律所索取书面报价后,按上述项目逐项比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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