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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咨询:信息范围、答复核查与委托要点

保定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咨询通常要解决三件事:拟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可以申请的范围,行政机关的答复在程序和理由上是否站得住,委托律师时服务范围与费用如何约定。主要判断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内容需要具备信息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行政机关一般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批准延长…

保定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咨询通常要解决三件事:拟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可以申请的范围,行政机关的答复在程序和理由上是否站得住,委托律师时服务范围与费用如何约定。主要判断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内容需要具备信息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行政机关一般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批准延长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涉及具体材料取舍与答复核查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上述框架适用于向保定市及各区县行政机关申请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为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保定市、区(县)两级机关的具体受理机构、申请渠道和文书格式,应以各机关公布的信息公开指南为准。以下讨论的是申请与答复核查的一般规则,不针对某个部门的窗口安排作事实描述。

一、信息范围:先判断“申请什么”,再考虑“怎么写”

条例第二十七条把申请对象限定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它规范的是对已经存在并记录的信息的提供,是否需要专门制作、汇总或者分析,属于申请前应当先判断的问题。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方式和途径,不必重复提供。

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申请包含三项内容,缺项往往导致补正甚至无法处理: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对信息形式的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其中第二项最容易出问题。只写“某项目的全部文件”“某事项的相关材料”,指向过宽,行政机关难以检索;写明文件类型、时间范围、涉及事项和制作机关,更便于对照检索。

二、期限节点:几个必须记住的时间

程序期限是核查答复是否合规的第一层。条例对几个关键节点作了明确规定:

程序环节 期限要求 依据
内容不明确时一次性告知补正 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条例第三十条
一般答复 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条例第三十三条
延长答复 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条例第三十三条
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该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共同制作信息征求其他机关意见 被征求意见机关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公开 条例第三十四条

补正还有一层效果:答复期限从行政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因此收到补正通知后,按期、按项回复比反复争辩更实际。

三、答复核查:从答复类型倒推问题所在

条例第三十六条按情形规定了答复方式。核查时可以先给答复归类,再看该类答复应当具备什么:

  • 告知已主动公开并提供获取方式、途径的,核查该途径是否真实可用;
  • 决定公开并提供信息,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的,核查是否落实;
  • 决定不予公开的,核查是否说明理由,理由对应哪项法定例外;
  • 告知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核查检索是否覆盖了申请描述的范围,是否存在更准确的描述方式;
  • 告知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核查管辖判断是否正确,能够确定负责机关的,是否告知了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另有一种程序性处理值得注意: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不予处理。这类答复的争点通常在于“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认定,需要结合申请的具体内容和用途判断,不宜简单以次数下结论。

四、在保定提交申请的准备顺序

第一步,确认受理机关。通过该机关公布的信息公开指南找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接受申请的方式,避免递交给不承担此项职能的内设部门。

第二步,把信息描述写具体。列明文件名称或文号、形成时间区间、涉及的具体事项,必要时说明用途,帮助经办人员定位。

第三步,保留提交凭证。条例第三十一条区分了不同渠道: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提交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方式提交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的,也按该条规则确定。凭证直接决定期限从哪天起算。

第四步,记录答复文书与送达时间。后续如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复内容和送达凭证都是基础材料。

五、委托律师时要谈清的四件事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可以只做一段,也可以延伸到复议、诉讼,委托范围不同,工作量差别很大。沟通时建议逐项确认:

  • 委托阶段:仅代为撰写申请文书,还是包含答复核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衔接;
  • 交付内容:申请书、核查意见、代理意见分别由谁出具,时间如何安排;
  • 材料清单:身份证明、申请文书、提交或签收凭证、答复文书及送达凭证,由当事人提供哪些;
  • 费用构成:咨询、代理、差旅以及可能产生的第三方费用如何分项约定。具体金额需结合事项复杂程度和委托阶段确认,并以书面约定为准。

行政诉讼类事项可以跨区域沟通,实际承接与办理安排仍以材料核验和双方书面约定为前提。

六、两个常见疑问

收到“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是否只能接受? 这类答复对应条例第三十六条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情形。可以先核对申请描述是否足够具体、是否存在同一信息的其他名称或文号,再判断检索范围是否合理。是否进一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需要结合答复理由和已有材料单独分析。

被要求补正,是否意味着不会被公开? 补正是程序性环节,条例第三十条要求行政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期限。按告知内容补齐并保留提交凭证,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才会被视为放弃申请。

综合来看,下一步可以先做两件事:核对拟申请信息是否已有主动公开渠道,把申请描述和提交凭证整理成一份时间线。需要就具体材料、答复理由或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时,可携带案件所在地区、当前所处阶段和关键文书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本文为一般信息整理,具体适用需结合个案与有效依据判断,服务事项及费用以确认和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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