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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补偿金纠纷律师咨询:补偿基数与工资流水应发额不同,计算依据核哪份?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应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核定,并非直接取银行工资流水的到账实发额。两者不一致时,应先核对同期工资表、工资条等能反映应发项目与扣减项目的支付记录,再用银行流水印证实际到账情况;流水到账额通常已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等,不宜单独作为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应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核定,并非直接取银行工资流水的到账实发额。两者不一致时,应先核对同期工资表、工资条等能反映应发项目与扣减项目的支付记录,再用银行流水印证实际到账情况;流水到账额通常已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等,不宜单独作为计算基数。

一、条文确定的基数是“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从条文看,基数指向的是“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条文没有使用“实发工资”或“银行流水到账额”的表述。因此,银行流水只能证明某笔款项何时到账、到账多少,不能单独说明该十二个月的工资构成。核对时应把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与对应的十二个月区间先对齐,再逐月还原工资项目。

二、两份材料分别核对什么

材料 通常能核对的内容 使用时的注意点
银行工资流水 实际到账金额、发放时间、付款主体 到账额一般已发生代扣代缴或其它扣减,不能直接等同于应发工资
工资表、工资条 应发项目、扣减项目、实发金额的构成 需确认是否由用人单位制作或确认,是否覆盖完整的十二个月
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社保及公积金缴费记录 代扣代缴项目及缴费基数 可与工资表、流水相互印证,但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是否一致需另行核对

核对时建议围绕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项目展开:先看劳动合同对工资构成的约定,再逐月比对工资表上的应发合计、各项扣减与流水到账额。差异可能来自个人所得税、社保和公积金个人部分、补发工资、奖金、报销款或借款等不同性质款项;哪些项目属于工资、哪些不应计入,需要结合具体凭证和工资构成另行判断,不能仅凭项目名称一概而论。

三、咨询前可以做的整理

可以向律所咨询时提前准备一份按月台账,列明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发项目、扣减项目、实发金额、到账日期及凭证来源,并把工资表、流水、个税记录中不一致的月份单独标注。这样整理有助于说明争议集中在“口径差异”还是“项目性质差异”,也便于判断是否需要补充考勤、奖金发放文件等材料。

如涉及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封顶问题,需要另行取得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对应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本次资料未包含天津地区的具体数值,不宜先行推算。具体基数认定,最终由协商、调解或仲裁、诉讼程序中的处理机构结合在案证据判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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