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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门头沟区工程款纠纷:合同约定、工程验收与结算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在工程款争议发生时,核对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拨款与结算的约定,以及竣工验收记录和双方往来凭证;上述条文为全国性规则,北京地区案件适用同一法律框架,涉及地方文件的部分宜另行核验。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转载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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