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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行政机关冻结存款汇款,实施权限和金额范围有哪些限制?

行政机关冻结存款、汇款,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冻结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实施冻结时,还应履行法定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行政机关冻结存款、汇款,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冻结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实施冻结时,还应履行法定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实施权限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也就是说,冻结权限不能泛化为所有行政机关均可行使,也不能通过委托方式转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的,应当履行该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金额范围与其他限制

第二十九条同时限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此外,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这里需要区分“相当”与重复冻结:前者约束冻结数额与违法行为涉及金额的关系,后者约束已有依法冻结情形下的重复措施。

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资料所附官方全文链接位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建议核对冻结材料时,先确认作出冻结决定的机关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由本机关实施且未委托,再核对冻结数额与违法行为涉及金额是否相当、是否已有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并留存依法交付的冻结通知书。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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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