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不一致时,建议把两份材料都带上:一份是评估报告及其所依据的实地查勘记录、面积计算明细;另一份是补偿决定所依据的面积认定材料(如测绘成果、权属登记记载)。如果现场只能先交一份,优先交与评估报告直接对应、有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盖章的实地查勘记录及所附测绘成果,因为它能直接说明评估报告里的面积是怎么来的;另一份带复印件,用于对照。
两份材料核对的是不同环节
面积不一致,通常源于两个环节采用了不同口径:评估环节的实地查勘、测量与面积取数,和补偿决定环节对面积依据的采信。两份材料各自回答不同问题,缺一份就难以判断差异出在测量、取数还是文书表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同条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据此,实地查勘记录及影像资料是核对评估面积来源的直接材料。该办法第十四条同时把“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列为评估应当考虑的因素,面积口径会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补偿决定所依据的面积材料,则需要与评估报告放在同一房屋、同一部位、同一测量口径下比对。建议在材料上标注每份测绘成果的委托主体、测量时间、测量范围、计算规则,便于看出差异是时点不同、范围不同还是计算方式不同。
建议携带的材料与用途
| 建议携带的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评估报告全文,含实地查勘记录、影像资料、面积计算明细 | 评估面积如何形成,记录是否经各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
| 补偿决定书及所附面积认定依据 | 补偿决定采用的面积来源与计算口径 |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 | 登记建筑面积,作为第三组对照数据 |
| 各方提供的测绘成果或测量图 | 委托主体、测量时间、测量范围、计算规则是否一致 |
| 复核申请、书面答复及送达凭证 | 是否已进入复核、鉴定环节及相应日期 |
材料整理时建议按“同一房屋、同一部位、同一测量口径”分组,把三组面积数据并列,并注明各自来源和形成时间。这样在咨询时能更快定位差异环节,也便于判断是否需要补充测量或申请复核。
时间节点与咨询准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如果已经收到评估报告,建议把收到日期、送达凭证一并带上,便于核对期限。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途径。
测绘、复核评估、鉴定是否产生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委托的测绘或评估机构收费确定;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事项、如何计费,以书面委托约定为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业务方向包括征地拆迁,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安排结合案件材料与程序阶段确认。
以上为材料整理与核对建议,不构成对个案面积认定或补偿结果的结论;具体权利义务以现行有效规范和个案事实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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