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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行政赔偿律师费用咨询,报价列有损失评估复核时哪些工作应写入委托范围

行政赔偿案件的律师费报价中列有“损失评估复核”一项时,委托范围应当把这项工作的具体内容、成果形式、计费方式和第三方评估鉴定费用的承担分别写明,而不是只在报价单上保留一个项目名称。行政赔偿案件属于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的范围,报价与委托范围不宜采用“先办案、按赔偿结果比例收费”的安排。

行政赔偿案件的律师费报价中列有“损失评估复核”一项时,委托范围应当把这项工作的具体内容、成果形式、计费方式和第三方评估鉴定费用的承担分别写明,而不是只在报价单上保留一个项目名称。行政赔偿案件属于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的范围,报价与委托范围不宜采用“先办案、按赔偿结果比例收费”的安排。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并向所在律师协会备案、明码标价公示,核对报价时以该所备案公示的标准为准。

一、先核对报价所依据的收费标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提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该意见第二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并应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备案标准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据此,拿到报价单时可以先核对四件事:该所备案公示的标准中是否有对应项目;报价是否在备案标准之内;计费方式是固定金额还是按工作小时;是否按程序阶段分段计费。这些是核对报价的依据,具体金额仍以该所实际备案公示的内容为准。

二、“损失评估复核”可与律所协商写入的工作事项

以下为整理建议,供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时使用:

  • 复核对象:明确针对哪一份评估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以及出具机构、评估基准日、报告编号。
  • 律师工作内容:损失材料的收集与比对、与评估机构的书面沟通、复核或者异议文书的起草,以及是否包含出庭质证、参加协调会。
  • 成果与节点:交付形式(书面意见、文书、会议记录)与各阶段时间安排。
  • 计费归属:该部分工作是否已包含在律师服务费总额内,还是按小时、按件另行计费。
  • 第三方费用:评估、鉴定机构的费用由谁预交、如何结算,是否属于律师服务费之外的项目。

把这些事项写入委托范围,作用在于让报价中的“一项”对应到可核对的工作量和成果,便于在执行中确认某项工作是否属于约定范围。

三、区分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与第三方费用

律师服务费按上述备案公示标准与委托合同确定。行政赔偿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四)行政赔偿案件”,该项与律师服务费不是同一笔费用。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则依据实际委托机构的收费另行核对。报价单中如将几类费用混合列示,建议分别标明。

关于风险代理,上述意见第四项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行政赔偿案件在此范围内,核对报价时如出现按赔偿金额比例收取后期费用的表述,需与律所确认其性质。

出处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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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律师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