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申请阶段的法定要求;合并审理则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受理后,对因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类行政行为发生、且符合法定情形的案件,决定一并审理的裁量处理。二者不能互相替代:分别申请不等于不能合并审理,合并审理也不免除分别提出申请的义务。
分别申请:申请阶段的“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末款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主体是申请人,对象是两个以上行政行为,阶段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核心要求是“分别申请”,而非把多个行政行为写进同一份申请。官方全文链接: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合并审理:受理后的“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并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多个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并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条使用“可以”,是否合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并非自动合并。官方全文链接(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
建议在提交前逐一列明每个被复议行政行为、对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材料,分别提交申请;如认为案件属于同一行政行为或同类行政行为并符合第四十三条情形,可以在申请中说明,提请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是否决定合并审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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