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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常见问题协商不成怎么起诉

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就赔偿数额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起诉前需要先理清三件事:向谁主张、主张哪些项目、哪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材料核对与起诉准备沟通,具体承接与计费方式需与律所另行确认。

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就赔偿数额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起诉前需要先理清三件事:向谁主张、主张哪些项目、哪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材料核对与起诉准备沟通,具体承接与计费方式需与律所另行确认。

一、协商不一致时,起诉请求的是“由法院确定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包含几个需要同时成立的条件:一是侵害的是他人人身权益并造成财产损失;二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三是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满足这些条件时,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交通事故赔偿而言,它的实际意义在于:协商没有谈拢,并不妨碍起诉;起诉时提出的数额可以是待法院根据证据确定的数额,不必以对方认可为前提。

需要核对的对象也随之明确:哪些损失属于“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范围,哪些数额有票据、病历、收入记录支撑,哪些项目因缺乏计算依据而需要法院酌定。协商过程中的报价、还价、拒赔表态,可以作为“协商不一致”这一事实的整理材料,建议保留微信、短信、通话记录或书面沟通文件的原件与完整上下文。

二、起诉前先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与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该条把赔付顺序分为三层: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赔;不足部分由商业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起诉时据此确定主张对象和请求顺序,需要核对保险单、承保公司、险种、责任限额以及事故责任认定所体现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这一前提。

特殊情形下责任主体会不同。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属于这些情形,需要结合车辆登记、转让记录和使用情况核对,不能仅凭一方陈述确定。

三、诉讼请求的范围对应法定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该条按后果分为三个层次:一般人身损害、造成残疾、造成死亡,后一层次在前者基础上增加相应项目。整理诉讼请求时,可以按这三个层次分组列明,每一项对应一组证据:医疗费对应病历与票据,护理费对应护理事实与费用凭证,误工费对应收入减少的记录,残疾赔偿金对应伤残等级鉴定意见。项目与证据对不上,数额就难以获得支持。

精神损害方面,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方面,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属于需要结合伤情与后果判断的问题。

四、专门性问题可以申请鉴定,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用等,常属于需要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该条给出的路径是:当事人申请,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而法院认为需要的,由法院委托鉴定。申请鉴定时需明确鉴定事项,并准备病历、影像资料、诊断证明等鉴定所需材料。

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据此,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围绕鉴定人出庭作证提出主张;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八十条同时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这些内容关系到鉴定材料是否完整、鉴定意见形式是否完备,属于可以核对的事项。

五、起诉前建议按证明对象整理材料

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把同一事实的材料放在一起核对,并非法定必交清单,也不代表法院的受理要求。具体提交范围以受理法院的立案指引为准。

材料分组 可以核对的内容 建议用途
主体与保险材料 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承保公司、险种与责任限额 对应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确定主张对象与顺序
事故与责任材料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各方行为、责任划分 核对“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
损失与费用材料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票据、护理与误工记录、交通票据 对应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逐项列明请求
协商过程材料 沟通记录、报价与还价、拒赔或拖延表态 核对“协商不一致”的事实状态
鉴定相关材料 鉴定申请、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出庭通知与回复 对应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安排鉴定与异议

整理时建议遵循同一事项对应同一主体的原则:同一笔医疗费,票据抬头、付款记录与病历记载应能相互对应;同一段误工,收入证明、请假记录与工资发放记录应能相互对应。不同程序的日期、不同主体的表述存在差异属于常见情况,先把差异列出来,再判断需要补充说明还是需要进一步核实。

六、费用边界需要分开核对

起诉涉及的费用至少包括三类:一是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约定事项,是否委托、委托范围、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二是诉讼费,其收取与负担按受理法院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文资料未涉及具体标准;三是鉴定费用等第三方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支付,在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下,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三类费用的性质、支付对象和处理规则不同,不宜合并估算,也不存在可以套用的统一金额。

起诉还涉及管辖法院、诉讼时效等程序与期间问题,本文资料未涉及具体规则,需结合事故地点、被告住所地和时间节点另行核对。协商不一致本身是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的起诉情形之一,但起诉能否推进、请求能否获得支持,仍取决于责任主体、赔偿项目、证据与鉴定意见能否形成完整对应。

如果手中已有保险单、病历、票据和协商记录,可以先按上述分组比对一遍,标出缺失项与矛盾项,再决定补充材料还是申请鉴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清单、鉴定事项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具体服务安排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政府部门网站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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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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