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就饲养动物侵权进行咨询,动物致害责任与受害人过错的划分,需要先确定适用《民法典》的哪一条规则,再讨论是否减免责任以及减免幅度。一般饲养动物致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的,只有证明损害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才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的,条文正文没有设置受害人过错的减免事由。咨询阶段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动物种类与饲养状态、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事发时的管理措施、受害人的具体行为、损害后果及证据来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确定适用哪一类动物致害规则
动物致害责任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按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受害人过错的法律效果也随之不同。
一般情形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条规定的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适用前提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减免事由限定为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条文明文要求由主张减免的一方“能够证明”。条文使用“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没有规定固定的减免比例,是否减免、减免多少,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与一般规则相比,这条但书只列举受害人故意,且法律效果是“可以减轻责任”。适用该条需要同时核对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两个事实前提,以及损害与该行为之间的关联。具体管理规定的内容,本次资料未展开,需要结合案件材料另行核对。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正文没有设置受害人过错的减免事由。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需要结合动物种类、当地公布的养犬管理规范以及案件证据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方养犬管理规范的具体条文,相关地方规定需另行核实。
以上三条的引用出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二、受害人过错需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与证据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法律上的评价,咨询时不宜只凭一方陈述下结论,建议把受害人的行为还原为可核对的事实。例如,受害人是否主动挑逗、追逐动物,是否擅自进入明确设有警示的区域,是否在饲养人已经劝阻的情况下仍靠近动物,是否故意投喂或者刺激动物。这些只是判断时通常需要核对的行为示例,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要结合事发时间、距离、现场环境、双方言行和证据综合判断。
举证对象也需要区分。一般饲养动物致害中,条文表述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中,条文表述为“能够证明”受害人故意,才可以减轻责任。由此可见,主张减免的一方需要围绕受害人的行为提交证据,而不是仅说明受害人“有过错”。可以整理的证据包括现场监控、手机拍摄视频、证人陈述、报警记录、物业或者社区工作人员的现场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否被采信、能否达到证明程度,需要结合证据来源、完整性和与其他事实的吻合程度判断。
受害人是否存在一般过失,与条文明文列举的故意、重大过失并非同一层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明文列举的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明文列举的是故意。咨询时可以把受害人的行为按时间顺序列出,再对照相应条文的但书,判断哪些事实可能进入减免评价范围,哪些事实主要影响损害范围或者因果关系。
三、遗弃、逃逸动物不改变原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主体
实践中还会遇到动物被遗弃或者逃逸后致害的情形。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的是责任主体,即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因动物处于遗弃、逃逸状态而改变。咨询时需要核对原饲养人、管理人的身份,以及动物被遗弃、逃逸的时间、地点和过程,避免把实际占有人、临时照看人与原饲养人、管理人混同。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同时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条规定表明饲养动物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它与具体致害责任条文配合使用,但不能替代对动物种类、管理措施和受害人行为的逐项核对。
四、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与核对顺序
在天津进行饲养动物侵权咨询,可以先按时间线整理材料,再对照上述规则归类。以下整理建议用于帮助说明事实,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构成程序上的先后顺序要求。
| 核对事项 | 可以说明的问题 | 常见材料来源 |
|---|---|---|
| 动物种类与饲养状态 | 是否可能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是否属于遗弃、逃逸动物 | 动物照片、视频、登记或免疫资料(如有)、证人陈述 |
| 饲养人、管理人身份 | 确定责任主体,区分所有人、实际饲养人、临时照看人 | 登记信息、租赁或寄养记录、支付凭证、聊天记录 |
| 事发时的管理措施 | 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事实 | 现场照片、监控、牵引绳、警示标识、物业或社区记录 |
| 受害人具体行为 | 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监控、手机视频、证人陈述、报警记录、沟通记录 |
| 损害与关联性 | 损害范围以及损害与动物行为之间的关联 |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票据、伤情照片 |
| 事发经过 | 固定时间、地点、经过和现场处置情况 | 报警记录、接处警回执、调解记录、现场草图 |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一起,标明来源、形成时间和保管人;对同一事实存在不同说法时,分别列出并注明差异,避免把不同主体的陈述混为一份材料。涉及医疗费用的,可以按票据时间、项目、金额分类;涉及误工、护理等事项的,可以另行核对相应证明材料。上述整理有助于在咨询时说明事实,但具体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仍需结合适用条文判断。
五、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的边界
律师咨询和代理涉及的费用,需要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通常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通过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咨询、发函、诉讼代理等不同工作内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一般由受理机关或者鉴定机构按规定收取,具体项目和金额以相应通知为准,不宜混入律师服务费一并估算。
在咨询阶段,可以携带已整理的时间线、证据目录和主要材料复印件,说明希望核对的问题,例如适用哪一条规则、受害人行为可能产生何种法律效果、现有证据能否支持相应主张。对于需要进一步取得或者核实的材料,可以列明待核对事项,再根据事实进展调整咨询重点。
结语
天津饲养动物侵权咨询中,责任与受害人过错的划分,核心在于先确定适用一般饲养动物规则、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规则,还是禁止饲养危险动物规则,再核对受害人的具体行为是否落入相应条文的但书范围。动物种类、饲养状态、管理措施、受害人行为和证据来源,都会影响最终判断。建议先把事发经过和材料来源整理清楚,再就适用条文和举证方向进行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条文原文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民法典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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