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已经约定补偿款付款节点、但协议未写逾期责任的,建议补充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式、催告与继续履行、损失赔偿范围、付款与搬迁的先后衔接、收款账户与付款凭证交付等条款。需要先核对协议签约主体、付款节点、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本文所引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一、建议补充的条款
| 建议补充内容 | 写清什么 | 核对用途 |
|---|---|---|
| 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 | 以未付补偿款为基数,写明起算日(付款节点届满次日)、计算标准、计算期间和是否设上限 | 让逾期责任可以计算;条例未直接规定违约金比例,具体标准需由双方约定 |
| 催告与继续履行 | 约定书面催告方式、合理催告期限,以及逾期后仍应继续支付 | 避免只写责任、不写付款义务本身 |
| 损失赔偿范围 | 因逾期付款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主张、需保留哪些凭证 | 与违约金的关系需在协议中写明,避免重复或遗漏 |
| 付款与搬迁的衔接 | 付款节点与搬迁期限的先后顺序,付款完成后再起算搬迁期限或作为搬迁前提 | 与“先补偿、后搬迁”的顺序保持一致 |
| 收款账户与凭证 | 户名、账号、付款用途备注、付款凭证交付时间 | 核对协议主体与实际收款主体是否一致 |
| 争议解决方式 | 协商、诉讼等救济途径 | 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支付期限属于补偿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逾期责任条款是对该事项履行保障的具体化,条例没有直接规定统一的违约金比例,具体计算标准需结合协议约定和实际损失核对。
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协议中的付款节点宜安排在搬迁之前,并把付款完成与搬迁期限的起算关系写清。公开文本见 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二、材料核对与咨询准备
建议把以下材料按同一项目、同一签约主体归集,重点比对日期、金额和账户:
- 补偿协议原件及附件:核对付款节点、补偿金额、收款账户、搬迁期限、逾期条款是否缺失。
- 银行付款凭证、流水:核对已付款时间、金额与协议节点是否对应,付款主体与签约主体是否一致。
- 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核对协议约定与方案内容是否衔接。
- 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的相关材料:该条例第十二条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相关凭证可用于核对付款保障情况。
- 搬迁通知、催告函、沟通记录:核对付款与搬迁的时间关系,以及是否曾就逾期付款提出异议。
这些材料能帮助判断逾期条款应当补在哪个付款节点之后、违约金起算日如何确定,以及付款义务与搬迁义务是否冲突。来宾当地是否有补偿协议示范文本或具体违约金标准,本次资料未提供,需向当地征收部门或律师另行核对。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诉讼费、评估费等按相应规定另行处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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