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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能自行向申请人或者他人收集证据吗?

不能。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其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这是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六条确立的基本规则。

不能。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其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这是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六条确立的基本规则。

条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该条同时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适用要点

适用时,应区分“自行收集”与“经同意补充证据”。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主动向申请人或者他人取证,属于条文明确禁止的自行收集;即使取得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提出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核对时,可以重点确认:拟补充的证据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作出时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是否由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先在复议中提出、是否取得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资料所列官方全文链接为: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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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