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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适用哪些规定和投诉路径?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建议核对所涉单位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相关信息是否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具体规定。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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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