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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行政诉讼律师:同一事项两份处理文书内容冲突,起诉时应先核哪个文号

同一事项出现两份内容冲突的处理文书时,起诉阶段应先核对 你准备起诉的那份文书本身的文号 ,即实际送达给你、载明处理结论和救济途径、对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那份文书的发文编号;再以该文号对应查明作出机关、作出日期和送达日期。文号核对的目的,是把“被诉行政行为”特定化,并据此确定被告和起诉期限的起算事实。

同一事项出现两份内容冲突的处理文书时,起诉阶段应先核对你准备起诉的那份文书本身的文号,即实际送达给你、载明处理结论和救济途径、对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那份文书的发文编号;再以该文号对应查明作出机关、作出日期和送达日期。文号核对的目的,是把“被诉行政行为”特定化,并据此确定被告和起诉期限的起算事实。

一、先核拟起诉文书的文号及三处对应信息

建议先取两份文书原件,逐份核对下列信息,而不是只比较文号数字大小或发文先后:

核对项 核对内容 能说明的问题
文号 文书首部编号与落款、骑缝处编号是否一致 该文书是否同一份、有无缺页或替换
作出机关 文号所对应的机关名称、印章是否一致 谁作出了被诉行为
日期与送达 作出日期、送达回证或邮寄单据上的收件日期 起诉期限从何时起算的事实基础
处理结论与救济告知 两份文书各自写了什么结论、是否告知复议或诉讼途径 哪份是对外发生效力的处理结果

两份文书内容冲突时,先看哪一份已经实际送达、哪一份载明了最终处理结论和救济告知。两份均已送达的,应分别记录各自的文号和送达日期,再判断它们属于同一行政行为的重复文书,还是原行政行为与后续复议、变更文书。这个判断直接影响起诉时写哪一个文号、列谁为被告。

二、文号对应的是被告和起诉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据此,文号核对要落到“这份文书是谁作出的、处于哪个程序阶段”: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以作出该处理文书的机关为被告,起诉状应写该文书文号;
  • 经过复议且复议维持的,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起诉时需同时写明原处理文书和复议决定的文号;
  • 复议改变原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应文书为复议决定;
  •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起诉原行为或起诉复议不作为,分别对应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文号也相应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文号是起诉状中识别被诉行为的基础信息,写清文号有助于法院核对诉讼对象;是否立案仍由法院依法审查。

三、两份文书冲突时的建议核验顺序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不把任何一步当作法定前置程序:

  1. 先固定送达事实:找出两份文书各自的送达回证、邮寄信封、签收记录,确认哪份先送达、哪份后送达。
  2. 再比对作出机关与日期:同一机关先后作出的,看后一份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前一份;不同机关作出的,判断是否属于复议决定与原行为的关系。
  3. 最后确定起诉文号:以你实际请求法院审查的那份处理结论所对应的文号为起诉文号;请求撤销复议决定的,写复议决定文号;请求撤销原行为的,写原处理文书文号。
  4. 附带审查另行区分:如认为处理文书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但该条明确不含规章;这里需要核对的是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与处理文书文号分开列明。

上述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准备起诉材料时,可以先把两份文书按“文号—作出机关—作出日期—送达日期—处理结论—救济告知”列成对照表,再结合复议状态确定被告和诉讼请求。两份文书是否属于同一行政行为、哪份可诉、起诉期限是否已经起算,需要结合文书原件和送达记录进一步核实。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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