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肖像权侵权、尤其是电商配图类纠纷时,选择律师可以围绕三件事核对:能否把“通知—删除—责任”这条链条上的取证与止损步骤讲清楚,能否区分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各自的责任基础,能否在委托前把服务范围、工作内容与计费方式写进书面约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清单与处理顺序做一次沟通准备。以下按这两类问题分别说明需要关注的事实与依据。
一、选择律师时,先看能否对上“通知—删除”这条规则
电商配图纠纷的常见情形是:商家在商品详情页、宣传图、买家秀合集或短视频中使用了他人的照片。此时往往存在两个主体——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商家、店铺运营方)和提供展示位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社交平台)。选择律师时,建议先听其对这两个主体的责任基础如何区分,因为两者承担的后果并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把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列,说明维权时可以同时审视两类主体,但各自的归责事由需要分别判断。
真正决定操作顺序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定中有三处直接对应实务:其一,通知必须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两项缺一,平台的处理基础就不完整;其二,平台接到通知后有转送与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未及时采取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有明确限定;其三,通知发错了也要担责,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平台损害的,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选择律师时,可以请对方就这三点分别说明取证要点与文书写法,而不是只谈“能不能告赢”。
如果平台并非收到通知后才不作为,而是本身就知情,则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区别在于触发条件不同:前者着眼于平台的主观状态,后者着眼于通知与处理流程。沟通时可以看律师是否会把这两条分别对应到不同的证据上,例如平台是否设置推荐位、是否参与内容编排、是否曾收到同类投诉等。
以上规则来自《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版本(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电商配图纠纷要关注的四个事实
第一,照片中的人与主张权利的人是否为同一主体,以及主张者与照片的权利关系。通知中要求提供“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身份材料与照片的对应关系需要先行理清:是本人照片被使用,还是仅提供模特照片、由他人代为主张,两种情形的材料组织方式不同。
第二,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含哪些内容。建议固定使用页面截图并保留可回溯的访问路径、页面显示时间与店铺信息,同时保存原始图片文件、拍摄或授权形成的材料。截图能证明页面曾经呈现什么,访问路径与时间信息能帮助说明取证时的状态,两者用途不同,建议一并整理。
第三,通知是否已实际送达平台、平台如何回应。通知的发出记录、平台回执、处理结果、页面是否下架或链接是否断开,都属于后续判断“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事实基础。这些材料同时能帮助界定损害是否继续扩大。
第四,损害后果与请求内容。肖像使用在电商场景中可能同时牵涉人格利益与商品宣传,如果涉及消费者身份,还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转载: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请求能否成立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宜在沟通阶段就当作既定结果。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什么 | 建议的关注点 |
|---|---|---|
| 身份与权利材料 | 主张者与照片中人物是否对应 | 与通知中“真实身份信息”要求是否一致 |
| 页面截图与访问路径 | 使用状态、使用范围、持续时间 | 截图时间、页面路径是否可回溯 |
| 通知与平台回执 | 是否送达、平台是否转送与处理 | 处理时点与页面变化能否对应 |
| 沟通记录与损失凭证 | 损害后果与请求范围 | 与拟主张的请求项目是否匹配 |
三、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要写清楚
肖像权维权可能包含发函、平台投诉、证据保全、协商、诉讼等不同环节,各环节的工作量与计费方式差异较大。建议在委托前以书面方式确认:服务范围覆盖到哪一步,是否包含通知文书起草与送达跟进,是否包含诉讼阶段,计费按件、按阶段还是按小时,差旅与文印等支出如何结算。
需要区分的是,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电子数据存证或鉴定评估费用性质不同,后者通常由第三方机构收取,是否发生、由谁先行垫付、最终如何分担,建议分别确认。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任何具体金额都应与律所书面核对后确定,不宜以传闻或口头承诺作为依据。
选择律师时还可以核对沟通方式:是否会先听取完整事实再给意见,是否会把“平台责任”和“商家责任”分开评估,是否会提示错误通知的风险。对结果作出保证、对赔偿金额给出确定数字的表述,建议保持审慎。
四、几个容易混淆的点
平台收到通知后未删除,并不当然对全部损害负责。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承担的是“损害的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扩大部分与通知前后的时间节点相关,因此通知送达时间的固定很关键。
通知内容不完整,可能影响后续主张。缺少初步证据或真实身份信息,平台的处理基础不完整,后续再主张其未及时采取措施,说服力会受影响。
错误通知有反向责任。权利人对通知内容负有一定注意义务,通知失实造成网络用户或平台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发通知前对照片权属、使用情况的核实,既是维权准备,也是风险控制。
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证据支撑,不能仅凭页面存在侵权内容推定。推荐位设置、内容编排、同类投诉处理记录等,都是可以留意的方向。
结语
回到最初的问题:在北京选择处理肖像权侵权与电商配图纠纷的律师,建议把核对重点放在对“通知—删除—责任”规则的理解、对网络用户与平台两类主体的区分、对材料与时间节点的整理能力,以及对委托范围和费用边界的书面确认上。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与权利凭证、页面截图与访问路径、通知与平台回执、沟通记录与损失凭证;具体到个案,还需进一步核实照片来源、使用主体与平台处理情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的整理顺序与委托事项做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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