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开员工健康信息是否侵权,在本次可核对资料范围内,能直接对应条文的是医疗机构场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用人单位公开员工健康信息是否侵权,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可直接适用的条文,需要结合公开主体、健康信息来源、同意范围和传播方式另行核对。这类问题通常处在咨询、证据固定和平台投诉准备阶段;是否进入诉讼,要先把“谁公开、公开了什么、公开到哪里、是否同意”四项事实对齐。天津是本文的问题情境,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方性隐私权规则,以下按全国性条文说明,具体受理和管辖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医疗机构场景有直接条文:保密义务与未经同意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的主体写得很具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象是“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病历资料”。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另一类是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两类行为并列,条文没有要求两类同时发生。员工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同时具有患者身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病历资料公开,或者泄露其隐私、个人信息,条文直接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核对的是,公开主体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公开内容是否属于患者隐私、个人信息或病历资料,公开是否经过患者同意。这里的“同意”指向患者本人,条文没有把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同事知情需要列为除外条件。单位如果同时是医疗机构,不能因为员工身份而跳过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要求。
这条规则不能直接替换主体后套用到一般用人单位。一般用人单位公开员工健康信息,本次资料没有给出“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公开员工健康信息”的直接条文。把“医疗机构”改写成“单位”,或者把“患者”改写成“员工”,都会超出条文本身的适用范围。一般用人单位场景需要另行核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范,本次资料未提供相应条文,不能在此下侵权或不侵权的确定结论。
二、一般用人单位场景:先核对三组事实
如果公开主体不是医疗机构,本次资料不足以直接判断是否侵权。可以先整理三组事实,用于后续咨询或核对,这些整理建议帮助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内容和来源对齐,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代表提交后必然得出某种结论。
第一组是公开主体与信息来源。单位是否为医疗机构;健康信息是员工主动提交的体检报告、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还是请假审批中仅有“建议休息”的简要说明;信息由单位自行制作,还是来自体检机构、医疗机构。信息来源不同,持有和保密义务的基础可能不同,需要分别核对。
第二组是信息类型与公开范围。公开的是完整病历、体检报告、具体诊断名称,还是仅有人事管理所必需的休息安排;公开到内部小范围、全员公告栏,还是外部网络平台;受众是否特定、能否转发。信息越具体、受众越不特定,越需要核对公开的必要性和同意范围。
第三组是同意与目的。员工是否作出过同意、同意向谁公开、为什么目的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有无期限;单位内部管理目的与公开范围是否匹配。同意材料可以是授权书、聊天记录、邮件、会议记录或请假审批中的备注,需要核对同一事项的主体和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三、公开发生在网络平台时:固定页面并按通知要件处理
公开行为发生在网络平台时,可以按网络侵权通知规则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上版本)
按这条规则,通知需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知人因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平台删除或屏蔽是平台措施,不等于法院已经认定侵权成立;发布者责任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需要分开核对。
公开发生在内部公告栏、工作群等场景时,是否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规则,需要结合具体载体和服务类型另行核对,不能直接把平台通知规则套到所有内部公开行为上。
四、天津咨询场景下的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什么 | 使用时的注意点 |
|---|---|---|
| 公开内容与页面 | 发布账号、链接、发布时间、可见范围、阅读转发数据 | 截图保留网址和连续页面,外部链接与内部群截图分开保存 |
| 主体关系 | 劳动合同、工牌、岗位、考勤记录、管理群成员信息 | 核对发布账号与单位是否同一主体,避免把个人账号行为直接归为单位行为 |
| 健康信息来源 | 体检报告、病历、诊断证明、请假审批 | 核对信息是否来自病历资料,是否经过改写或仅保留必要说明 |
| 同意材料 | 授权书、聊天记录、邮件、会议记录 | 核对同意向谁、为什么目的、公开到什么程度、有无期限 |
| 传播与影响 | 群成员范围、转发记录、评论、下载记录 | 传播范围影响核对重点,但不能仅凭转发数量认定侵权 |
| 平台处理记录 | 通知副本、平台回执、删除或屏蔽时间 | 核对平台是否及时转送和采取必要措施,区分发布者责任与平台责任 |
这些材料用于把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信息来源、同意范围和传播范围对齐。材料不齐时,可以先列出已知事实和待核实事实,再决定咨询方向;不建议用推测替代页面记录或同意记录。
五、常见误区与处理边界
只凭“健康信息”四个字认定侵权,事实不够。需要落到具体信息内容、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同意情况和传播方式。医疗机构场景有直接条文,一般用人单位场景需要另行核对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不能把医疗机构规则直接平移。
内部告知与对外公开的核对重点不同。内部工作群、公告栏、外部网络平台的受众范围不同,是否经过同意、公开是否超出必要范围,需要分别看。平台删除也不等于侵权成立,平台责任与发布者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天津地方性规定、具体赔偿金额、诉讼费负担,本次资料没有提供,不能编造。需要按受理法院和具体案情另行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针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不能直接替代用人单位与员工关系。
六、咨询前明确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如准备咨询律师,可以先说明需要哪项工作:仅评估公开行为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协助起草平台通知、协助与单位沟通,或者准备诉讼材料。律师服务费按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受理法院或相关机构通知处理;本次资料没有天津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
单位公开员工健康信息是否侵权,先看公开主体是否为医疗机构、公开的是否为患者隐私或病历资料;一般用人单位场景再看信息来源、同意范围和传播范围;网络公开的,及时固定页面并按通知要件处理。天津读者准备材料时,可以按主体、时间、内容、来源、传播五项对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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